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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仁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1号)

索引号:1153232701517648x4-/2021-0904007 公文目录:行政执法结果公开 发文日期:2021年05月18日 主题词: 文  号: 成文日期:

永农(饲料)罚〔2021〕1号

当事人:永仁宜就xxxx服务中心门店

经营者姓名:苏xx

住所永仁县宜就镇xxx村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饲料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1年4月21日,永仁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宜就镇开展春季农资市场执法检查时,向永仁宜就xxxx服务中心门店苏xx出示执法证件后,对门店内的饲料进行现场检查(勘验)。经检查发现饲料店内左墙边饲料搅拌机后方摆放有:(1)贵阳双胞胎饲料有限公司生产的双胞胎肉中鸡配合饲料(511)22袋,规格:40公斤/袋、生产日期:2021年01月08日、保质期:5至10月为45天,其他月份为60天;(2)贵阳双胞胎饲料有限公司生产的双胞胎肉中鸡配合饲料(510)4袋,规格:40公斤/袋、生产日期:2021年01月03日、保质期:5至10月为45天,其他月份为60天,经对照标签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查实,以上两种饲料已超过保质期,仍在销售。同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依法立案和查封(扣押)门店内超过保质期的以上两种饲料共26袋,并检查了饲料销售台账,对经营者苏xx进行了询问,调取有关书证。现查明:当事人苏xx从贵阳双胞胎饲料有限公司进货,双胞胎肉中鸡配合饲料(511)进货数量为25袋、现剩余22袋,标签标注生产日期:2021年01月08日、保质期:5至10月为45天,其他月份为60天,进货价为170.00元/袋,销售价为180.00元/袋,在保质期内销售3袋,销售金额为540.00元,超过保质期后未销售,没有产生违法所得;双胞胎肉中鸡配合饲料(510)进货数量为5袋,现剩余4袋,标签标注生产日期:2021年01月03日、保质期:5至10月为45天,其他月份为60天,进货价为190.00元/袋,销售价为200.00元/袋,在保质期内销售1袋,销售金额为200.00元,超过保质期后未销售,没有产生违法所得。执法人员制作了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收集了相关证据,当事人对以上事实确认无误。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饲料,其行为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五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安全制度,对其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负责。】之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是违法行为的适格主体;二、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6张,询问笔录1份,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财物清单,证明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项“有经营超过保质期饲料行为的,由县级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于2021年5月10日向当事人苏xx发出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执法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因当事人的行为没有对社会造成危害,并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给予从轻处罚。

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你立即改正经营过期饲料的违法行为,本机关依法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没收违法经营的过期饲料26包;

二、并处罚款2600.00元(贰仟陆佰元整)。

以上罚没款合计2600元(贰仟陆佰元整)。

以上两项罚没款合计(人民币):2600.00元(大写:贰仟陆佰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永仁县农业农村局开具收款收据(银行代收),凭收款收据到代收银行(国家金库永仁县支库)缴纳罚没款,然后将收款收据(银行代收)交到永仁县农业农村局。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仁县农业农村局

2021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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