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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仁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7号)

索引号:1153232701517648x4-/2021-0904004 公文目录:行政执法结果公开 发文日期:2021年03月30日 主题词: 文  号: 成文日期:

永农(农药)罚〔2021〕7号

当事人:永仁xx农资经营部

投资人:刘x

住所:永仁县一品水岸x幢xxx室

当事人永仁xx农资经营部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案一案,经永仁县农业农村局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1年3月15日,永仁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永定镇开展春季农资市场执法检查时,向永仁xx农资经营部投资人刘x出示执法证件后,检查发现:该农资经营店左侧第二个柜台第二排右侧位置摆放着山东潍坊双星农药有限公司生产的“10%苯醚甲环唑水分散粒剂”8袋,每袋净含量100克,农药登证号PD20110749,产品质量标准号HG/T4463-2012,农药生产许可证号XK13-003-00818,质量保证期2年,生产日期及批号20190105231;经检查核对,该批次农药产品已超过其标签标注的质量保证期。其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之规定,同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依法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10%苯醚甲环唑水分散粒剂”8袋进行查封(扣押),并作出查封(扣押)决定书(永农农药封〔2021〕7号)。

2021年3月16日,永仁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永仁xx农资经营部投资人刘x进行询问调查,经查该经营部出售的农药登证号PD20110749,生产日期及批号为20190105231的“10%苯醚甲环唑水分散粒剂”共进了1件(70袋/件)、进货单价是10元/袋,检查柜台发现剩余8袋、销售单价12元/袋,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货值金额为96元。现场检查销售台账,2021年1月6日超过质量保证期后没有发现该批次农药产品的销售记录,无违法所得。执法人员提取了相关证据,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对以上事实确认无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财物清单》、现场检查照片共同证实了当事人经营的“10%苯醚甲环唑水分散粒剂”8袋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事实。

二、《询问笔录》、进货单据证实了该批农药登证号PD20110749,生产日期及批号20190105231的“10%苯醚甲环唑水分散粒剂”共进了1件(70袋/件)、进货单价10元/袋,检查柜台发现剩余8袋,销售单价12元/袋,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货值金额为96元,无违法所得的事实。

三、《工商营业执照》、《农药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实了本案违法主体的适格性。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10%苯醚甲环唑水分散粒剂”农药产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之规定,本机关于2021年3月22日作出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永农(农药)告〔2020〕7号,并于当日直接送达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上述权利。鉴于当事人对违法行为认识深刻,案件办理中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主动提供有关证据材料,且农药过期后未销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可以给予从轻处罚。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没收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10%苯醚甲环唑水分散粒剂”8袋;

二、罚款人民币2100.00元(贰仟壹佰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永仁县农业农村局开具收款收据(银行代收),凭收款收据到代收银行(国家金库永仁县支库)缴纳罚没款,然后将收款收据(银行代收)交到永仁县农业农村局。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仁县农业农村局

2021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