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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仁县农业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索引号:1153232701517648x4-/2021-0830001 公文目录: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发文日期:2021年07月07日 主题词: 文  号: 成文日期: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业行政执法活动,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维护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结合我县农业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农业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在农业行政执法过程中,通过完成执法案卷制作,充分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视频监控设施等手段,对日常巡查、调查取证、案卷制作、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三条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案卷、声像资料、记录设备管理,充分发挥执法记录办法的监督作用。

第二章 执法记录的形式

第四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动态记录两种形式。

第五条文字记录即通过执法检查记录和文书制作记录行政执法的全过程。

第六条执法动态记录即通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录音笔等执法记录设备对日常巡查、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文书送达、行政听证、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保存录像、录音、照片等声像资料。

第三章 执法记录的主体

第七条农业执法队的正式在编人员,并通过省、州法制部门统一考试获得行政执法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是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主体。

第八条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在派出执行公务时方可携带有关执法设备进行执法记录。

第四章 执法记录的保存及归档

第九条县农业执法队负责统一存储执法记录的声像资料,保管行政执法案卷。

第十条行政执法案卷,必须严格按照《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等相关标准,制作和装订,建立执法案卷档案。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执法工作结束后,指定专人及时存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

第十二条案卷保存期限按照相关规定的保存期限进行保存。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和行政强制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日常巡查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6个月。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移动储存介质等方式,长期保存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

(一)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

(三)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

第五章 记录设备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佩戴、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全程录音录像的,应当对重要环节使用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录音录像,并做好执法文书记录。

第十五条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询问当事人时,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

第十六条建立执法记录设备声像资料管理制度,按照案由名称、案件内容、案件当事人、使用时间、执法单位名称、执法记录设备编号、执法人员信息等项目分类存储,严格管理。

第十七条行政执法机构要定期做好办案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持设备整洁、性能良好。在进行执法记录前,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设备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设备正常使用。

第十八条办案设备应严格按照规程操作,遇到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联系专业部门进行维修,不得私自将设备进行拆装和更换处理。

第六章 执法记录的使用

第十九条行政执法案卷及声像资料是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活动中履行举证责任的依据。

第二十条需要向行政复议部门、人民法院提供案卷、声像资料的,由县农业农村局法制机构统一提供,并复制留存。

第二十一条对案卷、声像资料等执法记录材料,实行严格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查阅;因工作需要查阅声像资料的,经批准后,方可查阅。

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记录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不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

(二)删减、修改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原始声像资料;

(三)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的案卷和声像资料;

(四)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与行政执法无关的活动;

(五)故意毁坏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执法记录设备或者声像资料存储设备;

(六)其他违反执法记录管理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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