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林罚决字[2021]第8号
被告知人姓名: 陈** 性别: 女 出生日期: 1962年3月2日
现住址: 永仁县维的乡夜可腊村委会箐头组**号附*号
经依法查明,陈**于2020年3月在维的乡夜可腊村委会箐头组齐咪乍自家林地上擅自开垦林地种植板栗树,已构成了擅自开垦林地的违法行为。2021年2月23日维的乡林业和草原服务中心专业技术人员对陈**开垦现场进行勘察,经勘察擅自开垦林地面积共计1310平方米。
上述行为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交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居民身份情况;
2、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当事人陈述了擅自开垦林地的行为;
3、对证人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存在擅自开垦林地的行为;
4、当事人《辨认笔录》一份,当事人辨认出擅自开垦林地的现场;
5、《勘险、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存在擅自开垦林地的事实记录。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本局于2021年3月2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永林罚先告字[2021]第8号《林业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放弃了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属擅自开垦林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擅自开垦林地,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决定对你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责令限期恢复原状;
(3)处擅自开垦林地每平方米2元的罚款,即1310平方米×2元=2620元(贰仟陆佰二拾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维的乡农村信用社)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 或者 楚雄州林业和草原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元谋县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仁县林业和草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