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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仁县林业和草原局行政案件公示

索引号:1153232701517648x4-/2021-0521002 公文目录:行政执法结果公开 发文日期:2021年05月21日 主题词: 文  号: 成文日期: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林罚决字[2021]7号

被告知人姓名: 姚** 性别: 出生日期: 1967年05月08日

现住址: 永仁县维的乡的鲁村委会的鲁三组**号

经依法查明,姚**于2021年2月18日上午在永仁县维的乡的鲁村委会拉买河自家农地里烧杂草,在森林防火期违规野外用火已属于违法行为。2021年2月18日下午维的乡林业和草原服务中心派出专业技术人员对姚**违规野外用火的地点进行了勘验、检查,经勘查,该次违规用火未造成跑火和林木损失。

上述行为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交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居民身份情况;

2、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当事人陈述了违规用火的行为;

3、对证人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发现火情后是当事人导致火情的行为;

4、当事人《辨认笔录》一份,当事人辨认出火烧迹地的四至界限;

5、《勘险、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存在违规野外用火的事实记录。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本局于2021年2月1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永林罚先告字[2021]第7号《林业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放弃了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违反了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一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给予警告;

(3)以罚款200元贰佰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维的乡农村信用社)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 或者 楚雄州林业和草原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元谋县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仁县林业和草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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