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林罚决字[2021]3号
被告知人姓名:殷**性别:男出生日期:1960年10月22日
现住址:永仁县维的乡大保关村委会上村组**号
经依法查明,殷**于2021年1月30日在大保关村委会上村组五秋田水库尾巴违规野外用火。经勘查,该次违规用火行为造成过火面积3.4亩,未造成林木损失。
上述行为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交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居民身份情况;
2、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当事人陈述了违规用火的行为;
3、对证人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发现火情后是当事人导致火情的行为;
4、当事人《辨认笔录》一份,当事人辨认出火烧迹地的四至界限;
5、《勘险、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存在违规野外用火的事实记录。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本局于2021年2月1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永林罚先告字[2021]第3号《林业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放弃了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违反了《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给予警告;
(3)处以罚款600元(陆佰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维的乡农村信用社)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或者楚雄州林业和草原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仁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1年2月 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