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农(农药)罚〔2021〕6号
当事人:永仁xx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刘xx
住所:永仁县宜就镇宜就村委会大村组
当事人永仁xx专业合作社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一案,经永仁县农业农村局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1年3月12日,永仁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宜就镇开展春季农资市场执法检查时,在永仁xx专业合作社向法人刘xx出示执法证件后,检查发现:合作社门店内左侧农药柜台第五台前方摆放有先正达南通作物保护有限公司生产的“62.5%/升精甲·咯菌腈悬浮种衣剂”14瓶,净含量100毫升/瓶,农药登记证号:PD20150641,生产日期:20181127,批号:9NA8K00173,有效期:两年,经检查核对,该批次农药产品已超过其标签标注的质量保证期。其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之规定,同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依法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62.5%/升精甲·咯菌腈悬浮种衣剂”14瓶进行查封(扣押),并作出查封(扣押)决定书(永农农药封〔2021〕6号)。
2021年3月12日,永仁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永仁xx专业合作社进行现场检查(勘验)和询问调查,该批生产日期为20181127的“62.5%/升精甲·咯菌腈悬浮种衣剂”共进了40瓶,检查柜台发现剩余14瓶,销售单价15.0元/瓶,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货值金额为210元。现场检查销售台账,2020年11月26日后该批次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没有销售,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财物清单》、现场检查照片共同证实了当事人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62.5%/升精甲·咯菌腈悬浮种衣剂”14瓶,生产单位为先正达南通作物保护有限公司,农药登记证号:PD20150641,生产日期:20181127,批号:9NA8K00173,有效期为两年的事实。
2、《询问笔录》证实了该批生产日期为20181127的“62.5%/升精甲·咯菌腈悬浮种衣剂”共进货40瓶,销售单价15.0元/瓶,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货值金额为210元,无违法所得的事实。
3、《工商营业执照》、《农药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实了本案违法主体的适格性。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62.5%/升精甲·咯菌腈悬浮种衣剂”农药产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之规定,本机关于2021年3月19日作出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永农(农药)告〔2020〕6号,并于当日直接送达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上述权利。当事人对违法行为认识深刻,办案中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主动提供有关证据材料,且农药过期后未销售,无违法经营所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可以给予从轻处罚。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62.5%/升精甲·咯菌腈悬浮种衣剂”14瓶;
2、罚款人民币贰仟壹佰元整(21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永仁县农业农村局开具收款收据(银行代收),凭收款收据到代收银行(国家金库永仁县支库)缴纳罚没款,然后将收款收据(银行代收)交到永仁县农业农村局。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仁县农业农村局
2021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