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抽查事项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抽查范围 | 抽查标准 | 抽查比例 | 抽查频率 | 抽查方式 | 抽查内容 | 备注 |
1 | 统计执法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监察机关对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执行本法的情况,实施监督。”第三十三条:“国家统计局组织管理全国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 (依据补充)部门规章:《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监督检查和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 第二十条:依据《统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行使统计执法监督检查职权: (一)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被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 (二)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相关证明和资料; (三)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四)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 (五)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六)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
永仁县统计局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相关规定 | 2% (根据永仁县违反统计法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基数设定) |
1次/年 | 现场抽样检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2.擅自篡改、毁弃实施登记保存行政强制措施相关证据和资料的; 3.违反法定的监督检查程序的; 4.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