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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仁县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权力清单

索引号:1153232701517648x4-/2021-0107028 公文目录: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发文日期:2021年01月07日 主题词: 文  号: 成文日期:

永仁县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统计表

 

序号

实施机关

事项类型

事项代码

设定依据

服务对象

承诺时限

是否是移交事项

移交应承接单位

1

永仁县林草局

行政处罚

1229535000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主席令2009年第3号,根据2009年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八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10倍的罚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个月内

 

2

永仁县林草局

行政处罚

1201170000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主席令2009年第3号,根据2009年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超过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照前两款规定处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个月内

 

3

永仁县林草局

行政处罚

1229554000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主席令2009年第3号,根据2009年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个月内

 

4

永仁县林草局

行政处罚

1230112000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主席令2009年第3号,根据2009年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三条: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个月内

 

5

永仁县林草局

行政处罚

1229826000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主席令2009年第3号,根据2009年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5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政府规章:《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1997年3月26日省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通过,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3号发布施行)第二十条第(三)项:因毁林开垦或者其他违法行为造成林地破坏、水土流失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个月内

 

6

永仁县林草局

行政处罚

1229223000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主席令2009年第3号,根据2009年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个月内

 

7

永仁县林草局

行政处罚

1230714000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主席令2009年第3号,根据2009年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五条: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不再发给采伐许可证,直到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为止;情节严重的,可以由林业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连续两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二)当年更新造林面积未达到应更新造林面积50%的;(三)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外,更新造林当年成活率未达到85%的;(四)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的。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绿化造林条例》(1998年11月27日云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第(二)项: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追回有关补助费,责令限期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情节严重的,吊销采伐许可证,并处其更新造林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个月内

 

8

永仁县林草局

行政处罚

1229570000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森林条例》(2002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1号公布  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加工,没收非法经营加工的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非法经营加工实物价值或者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超范围经营加工的实物及违法所得,并处超范围经营加工实物价值或者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证件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个月内

 

9

永仁县林草局

行政处罚

1605707000

部门规章:云南省林业厅《云南省农村能源建设管理办法》(2011年云南省省林业厅公告5号)
1、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指导农村改灶节柴、推广木材的节约代用、推广使用沼气、太阳能等农村能源建设工作。具体工作由云南省农村能源工作站负责,主要为农村能源工作提供组织管理和技术服务,承担全省农村能源建设规划编制、组织实施、协调、管理以及农村能源新技术、新工艺试验、示范、推广,对农村能源业务技术进行培训。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个月内

 

10

永仁县林草局

行政处罚

1229786000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个月内

 

11

永仁县林草局

行政处罚

1229527000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十四条: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没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10%至50%的罚款。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运费,并处运费1倍至3倍的罚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个月内

 

12

永仁县林草局

行政处罚

1230740000

政府规章:《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于1997年3月31日由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3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第二十条第(四)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擅自移动或者破坏界桩、界标的,责令限期恢复,限期内未恢复的,按重新恢复所需的实际费用赔偿损失,可按每个桩(标)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个月内

 

13

永仁县林草局

行政处罚

1229510000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3倍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个月内

 

14

永仁县林草局

行政处罚

1200581000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森林条例》(《云南省森林条例》2002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1号公布  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第三款:“ 大中型木材加工企业应当投资建立原料林基地。”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投资建立原料林基地,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投资建立原料林基地的,吊销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个月内

 

15

永仁县林草局

行政处罚

1229342000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森林条例》(《云南省森林条例》2002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1号公布  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临时占用各类林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二)临时占用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不满十公顷的,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十公顷以上的,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逾期不恢复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临时占用者承担,并处恢复林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个月内

 

16

永仁县林草局

行政处罚

1230715000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森林条例》(《云南省森林条例》2002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1号公布  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因城市建设、绿化和科研教学需要移植野生树木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移植一般树木不到四十株的,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移植一般树木四十株以上不到八十株的,由地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三)移植一般树木八十株以上或者移植出省的,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无偿移植树木的,移植者应当按照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补种移植树木株数五倍至十倍的树木;有偿移植树木的,供树者应当按照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补种移植树木株数五倍至十倍的树木。不补种树木的,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组织补种,所需费用由移植者或者供树者承担。移植珍贵树种、古树名木或者自然保护区内的树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禁止连片采挖树木。”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移植的树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种,逾期不补种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补种,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个月内

 

17

永仁县林草局

行政处罚

1229112000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森林条例》(《云南省森林条例》2002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1号公布  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聚众哄抢林木。”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将所哄抢的林木返还原主,没收违法所得和工具;对主要责任人处所哄抢的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个月内

 

18

永仁县林草局

行政处罚

1229602000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森林条例》(《云南省森林条例》2002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1号公布  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禁止向森林、林地倾倒垃圾及有毒有害物质。”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除,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林木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个月内

 

19

永仁县林草局

行政处罚

1200662000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森林条例》(《云南省森林条例》2002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1号公布  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设立木材储运、交易、中转场所的,应当经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地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收购、储运、中转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没有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收购、储运、中转的木材,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个月内

 

20

永仁县林草局

行政处罚

1229686000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森林条例》(《云南省森林条例》2002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1号公布  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设立木材储运、交易、中转场所的,应当经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地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收购、储运、中转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没有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收购、储运、中转的木材,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个月内

 

21

永仁县林草局

行政处罚

1230518000

《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2010年7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伪造、变造、涂改林权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伪造、变造、涂改的林权证,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个月内

 

22

永仁县林草局

行政处罚

1229729000

政府规章:《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于1997年3月31日由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3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擅自调换林地的,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森林资源损失、破坏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个月内

 

23

永仁县林草局

行政处罚

1230748000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一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个月内

 

24

永仁县林草局

行政处罚

1201011000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一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三)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四)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个月内

 

25

永仁县林草局

行政处罚

1230265000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一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三)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个月内

 

26

永仁县林草局

行政处罚

1230726000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一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二)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个月内

 

27

永仁县林草局

行政处罚

1224759000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一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三)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涉及职权交叉)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个月内

 

28

永仁县林草局

行政处罚

1230462000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个月内

 

29

永仁县林草局

行政处罚

1229104000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一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主席令第二十六号);根据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次修订。)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个月内

 

30

永仁县林草局

行政处罚

1229307000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一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主席令第二十六号);根据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次修订。)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个月内

 

31

永仁县林草局

行政处罚

1230639000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一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次修订)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三)涂改标签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个月内

 

32

永仁县林草局

行政处罚

1226810000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一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次修订)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四)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个月内

 

33

永仁县林草局

行政处罚

1228964000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一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次修订)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个月内

 

34

永仁县林草局

行政处罚

1229266000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一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次修订))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个月内

 

35

永仁县林草局

行政处罚

1225393000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一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次修订))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采种行为,没收所采种子,并处所采种子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个月内

 

36

永仁县林草局

行政处罚

1225963000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一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次修订))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收购珍贵树木种子或者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所收购的种子,并处收购种子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个月内

 

37

永仁县林草局

行政处罚

1202429000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一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次修订)))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验,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个月内

 

38

永仁县林草局

行政处罚

1230672000

行政法规:《退耕还林条例》(《退耕还林条例》已经2002年12月6日国务院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20日起施行。)第六十条: 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或者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的,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种子法的规定处理;种子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处以非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个月内

 

39

永仁县林草局

行政处罚

1228925000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林木种子条例》(《云南省林木种子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4年5月28日审议通过,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2016年9月29日由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修订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在林木种质资源库、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林木种子资源保护地擅自采集或者采伐林木种质资源的;(二)擅自向林木种质资源库、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林木种子资源保护地引进外来物种的;(三)在林木种质资源库、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地采矿或者倾倒废弃物、排放污水和有毒有害物质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林木种质资源库、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地狩猎、放牧、开垦、烧荒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个月内

 

40

永仁县林草局

行政处罚

1202335000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于1997年3月20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3号公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3年1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5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决定》修订。)第四十条: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个月内

 

41

永仁县林草局

行政处罚

1225359000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于1997年3月20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3号公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3年1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5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决定》修订。)第四十二条: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个月内

 

42

永仁县林草局

行政处罚

1229401000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园艺植物新品种注册保护条例》(《云南省园艺植物新品种注册保护条例》1998年9月25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8年9月25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公布,自1998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假冒注册登记园艺新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品种繁殖材料,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个月内

 

43

永仁县林草局

行政处罚

1230550000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绿化造林条例》(《云南省绿化造林条例》已由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1998年11月27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8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五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提供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进行造林的,责令限期除治,可以处直接经济损失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个月内

 

44

永仁县林草局

行政处罚

1228979000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林木种子条例》(《云南省林木种子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4年5月28日审议通过,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2016年9月29日由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修订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 对国家投资或者以国家投资为主的造林项目和国有林业单位造林所用林木种子,应当附有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质量检验证书、植物检疫证书、标签和使用说明。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个月内

 

45

永仁县林草局

行政处罚

1229275000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园艺植物新品种注册保护条例》(1998年9月25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二十条:假冒注册登记园艺新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品种繁殖材料,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个月内

 

46

永仁县林草局

行政处罚

1230005000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1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进行营利性治沙活动,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受理营利性治沙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每公顷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个月内

 

47

永仁县林草局

行政处罚

1228930000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1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不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受理营利性治沙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相当于治理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个月内

 

48

永仁县林草局

行政处罚

1229804000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1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破坏植被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个月内

 

49

永仁县林草局

行政处罚

1229339000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1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未采取防沙治沙措施,造成土地严重沙化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牧)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治理;造成国有土地严重沙化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个月内

 

50

永仁县林草局

行政处罚

1229895000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1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治理者同意,擅自在他人的治理范围内从事治理或者开发利用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受理营利性治沙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治理者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个月内

 

51

永仁县林草局

行政处罚

1230198000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绿化造林条例》(《云南省绿化造林条例》已由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1998年11月27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8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毁坏新造林苗木的,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同等数目的苗木,可以并处损失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个月内

 

52

永仁县林草局

行政处罚

1230802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一)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处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个月内

 

53

永仁县林草局

行政处罚

1230543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二)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处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个月内

 

54

永仁县林草局

行政处罚

1229061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三)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处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个月内

 

55

永仁县林草局

行政处罚

1230755000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绿化造林条例》(《云南省绿化造林条例》已由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1998年11月27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8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三)对国家扶持的植树造林和封山育林质量达不到验收标准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在限期内仍达不到标准的,全部或者部分收回补助费,可以处补助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个月内

 

56

永仁县林草局

行政处罚

1230218000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绿化造林条例》(《云南省绿化造林条例》已由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1998年11月27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8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五)项:(五)虚报造林面积骗取造林经费的,追回骗取的造林经费,可以处骗取经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个月内

 

57

永仁县林草局

行政处罚

1230304000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1989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收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12日国务院批准  1992年3月1日林业部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下列规定执行:1.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八倍以下的罚款;2、没有猎获物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个月内

 

58

永仁县林草局

行政处罚

1229774000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1989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可以没收猎捕工具,吊销狩猎证。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12日国务院批准  1992年3月1日林业部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1)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2)没有猎获物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个月内

 

59

永仁县林草局

行政处罚

1230040000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1989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罚款。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12日国务院批准  1992年3月1日林业部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现,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标准执行。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非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二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1996年11月19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6年11月19日公布 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第(六):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3倍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个月内

 

60

永仁县林草局

行政处罚

1230012000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3月1日林业部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1996年11月19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6年11月19日公布 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第(二):非法收购、出售、加工、运输、携带、邮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为上述行为提供工具、场所及其他便利条件的,查封场所,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没收工具,处10000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个月内

 

61

永仁县林草局

行政处罚

1208523000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12日国务院批准  1992年3月1日林业部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1996年11月19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6年11月19日公布 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第(一):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罚。非法猎捕省重点保护或有益的、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野生动物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8倍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个月内

 

62

永仁县林草局

行政处罚

1229498000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3月1日林业部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3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没收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地方法规: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1996年11月19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6年11月19日公布 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 经营驯养繁殖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凭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经营驯养繁殖的其他野生动物的,必须经地、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以下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款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或超越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和经营野生动物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个月内

 

63

永仁县林草局

行政处罚

1230699000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12日国务院批准  1992年3月1日林业部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四十条: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可以并处五万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个月内

 

64

永仁县林草局

行政处罚

1201267000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1996年11月19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6年11月19日公布 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第(三):违反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违反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个月内

 

65

永仁县林草局

行政处罚

1229447000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30日国务院发布,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珍贵树种保护条例》(《云南省珍贵树种保护条例》1995年9月27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2年1月21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云南省珍贵树种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1995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批准采伐珍贵树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采伐工具、实物、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个月内

 

66

永仁县林草局

行政处罚

1205691000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30日国务院发布,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珍贵树种保护条例》(《云南省珍贵树种保护条例》1995年9月27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2年1月21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云南省珍贵树种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1995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不按照批准树种、数量、地点、时间和方式采伐或者采集本省珍贵树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个月内

 

67

永仁县林草局

行政处罚

1229463000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30日国务院发布,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珍贵树种保护条例》(《云南省珍贵树种保护条例》1995年9月27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2年1月21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云南省珍贵树种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1995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三)出售、收购、加工国家一级珍贵树种及其制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个月内

 

68

永仁县林草局

行政处罚

1230301000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30日国务院发布,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珍贵树种保护条例》(《云南省珍贵树种保护条例》1995年9月27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2年1月22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云南省珍贵树种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1995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四)擅自出售、收购、加工国家二级和本省珍贵树种及其制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个月内

 

69

永仁县林草局

行政处罚

1229706000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珍贵树种保护条例》(《云南省珍贵树种保护条例》1995年9月27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2年1月21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云南省珍贵树种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1995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第(五):擅自挖取树根,采集枝叶、果实、种子,剔剥活树皮等毁坏本省珍贵树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个月内

 

70

永仁县林草局

行政处罚

1229716000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珍贵树种保护条例》(《云南省珍贵树种保护条例》1995年9月27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2年1月21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云南省珍贵树种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1995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第六项:(六)外国人擅自对本省珍贵树种进行野外考察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所采集的珍贵树种和考察资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个月内

 

71

永仁县林草局

行政处罚

1229589000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珍贵树种保护条例》(《云南省珍贵树种保护条例》1995年9月27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2年1月21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云南省珍贵树种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1995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 (七)伪造、变造、转让、买卖本省珍贵树种采集证件、出口批件或者许可证明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个月内

 

72

永仁县林草局

行政处罚

1230698000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珍贵树种保护条例》(《云南省珍贵树种保护条例》1995年9月27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2年1月21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云南省珍贵树种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1995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第(八):未经批准移植珍贵树种活立木的,没收采挖工具、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个月内

 

73

永仁县林草局

行政处罚

1229585000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珍贵树种保护条例》(《云南省珍贵树种保护条例》1995年9月27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2年1月21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云南省珍贵树种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1995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破坏珍贵树种生存环境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保、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破坏活动,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个月内

 

74

永仁县林草局

行政处罚

1207906000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1994年10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7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自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个月内

 

75

永仁县林草局

行政处罚

1230395000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1994年10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7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自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给予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个月内

 

76

永仁县林草局

行政处罚

1230792000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1997年12月3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第一项:“ 自然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砍伐森林、开山采石、狩猎、开垦、烧荒、开矿等;”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治理,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个月内

 

77

永仁县林草局

行政处罚

1230286000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1997年12月3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第一项:“ 自然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二)倾倒废弃物;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0001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治理,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个月内

 

78

永仁县林草局

行政处罚

1229013000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1997年12月3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第一项:“ 自然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三)超标排放污水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0001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治理,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个月内

 

79

永仁县林草局

行政处罚

1200786000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1997年12月3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建设与保护无关的任何设施,缓冲区内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实验区内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的,由县级以上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5000元以上50000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个月内

 

80

永仁县林草局

行政处罚

1229162000

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发布,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森林防火条例》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个月内

 

81

永仁县林草局

行政处罚

1229852000

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发布,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森林防火条例》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个月内

 

82

永仁县林草局

行政处罚

1230357000

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发布,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森林防火条例》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个月内

 

83

永仁县林草局

行政处罚

1230046000

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发布,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森林防火条例》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个月内

 

84

永仁县林草局

行政处罚

1229395000

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发布,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森林防火条例》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1)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个月内

 

85

永仁县林草局

行政处罚

1229610000

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发布,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森林防火条例》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2)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个月内

 

86

永仁县林草局

行政处罚

1210757000

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发布,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森林防火条例》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3)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个月内

 

87

永仁县林草局

行政处罚

1230443000

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发布,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森林防火条例》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个月内

 

88

永仁县林草局

行政处罚

1229347000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3月3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碑(牌)、瞭望台(塔)、隔离带、设施设备,不得干扰依法设置的森林防火专用电台频率的正常使用。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碑(牌)、瞭望台(塔)、隔离带、设施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对个人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个月内

 

89

永仁县林草局

行政处罚

1229917000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3月3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 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进行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符合森林防火的相关规定:《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3月3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架设输电线路、电信线路和铺设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等,产权单位未采取防火措施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个月内

 

90

永仁县林草局

行政处罚

1230209000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3月3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 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进行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符合森林防火的相关规定:《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3月3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经批准进行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甘蔗地、牧草地、秸秆,烧荒烧炭等野外农事用火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个月内

 

91

永仁县林草局

行政处罚

1229059000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3月3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 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进行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符合森林防火的相关规定:《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3月3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经批准野外农事用火,但不符合相关要求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个月内

 

92

永仁县林草局

行政处罚

1229747000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3月3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 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进行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符合森林防火的相关规定:《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3月3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经批准实施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等野外用火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个月内

 

93

永仁县林草局

行政处罚

1229491000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3月3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 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进行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符合森林防火的相关规定:《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3月3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吸烟、烧纸、烧香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个月内

 

94

永仁县林草局

行政处罚

1230778000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3月3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 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进行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符合森林防火的相关规定:《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3月3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烧蜂、烧山狩猎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个月内

 

95

永仁县林草局

行政处罚

1230660000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3月3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 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进行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符合森林防火的相关规定:《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3月3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个月内

 

96

永仁县林草局

行政处罚

1228954000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3月3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 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进行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符合森林防火的相关规定:《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3月3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个月内

 

97

永仁县林草局

行政处罚

1228905000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3月3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 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进行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符合森林防火的相关规定:《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3月3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九)焚烧垃圾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个月内

 

98

永仁县林草局

行政处罚

1229563000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3月3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 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进行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符合森林防火的相关规定:《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3月3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十一)其他野外违规用火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个月内

 

99

永仁县林草局

行政处罚

1225630000

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修订发布)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部门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林业部令第4号,1994年7月26日)第三十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个月内

 

100

永仁县林草局

行政处罚

1225424000

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修订发布)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部门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林业部令第4号,1994年7月26日)第三十条第一、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个月内

 

101

永仁县林草局

行政处罚

1230486000

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修订发布)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部门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林业部令第4号,1994年7月26日)第三十条第一、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
行政法规《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年11月17日国务院第五十次常务会议通过,1989年12月18日国务院令第46号发布施行)第二十三条: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林木种苗或者木材的,除依照植物检疫法规处罚外,并可处五十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个月内

 

102

永仁县林草局

行政处罚

1230797000

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修订发布)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部门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林业部令第4号,1994年7月26日)第三十条第一、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违反规定,擅自开拆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包装,调换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规定用途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个月内

 

103

永仁县林草局

行政处罚

1230842000

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修订发布)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部门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林业部令第4号,1994年7月26日)第三十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违反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个月内

 

104

永仁县林草局

行政处罚

1230402000

行政法规《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年11月17日国务院第五十次常务会议通过,1989年12月18日国务院令第46号发布施行)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1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一)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决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个月内

 

105

永仁县林草局

行政处罚

1229091000

行政法规《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年11月17日国务院第五十次常务会议通过,1989年12月18日国务院令第46号发布施行)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1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二)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决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个月内

 

106

永仁县林草局

行政处罚

1229441000

行政法规《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年11月17日国务院第五十次常务会议通过,1989年12月18日国务院令第46号发布施行)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1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三)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决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个月内

 

107

永仁县林草局

行政处罚

1230550000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绿化造林条例》(《云南省绿化造林条例》已由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1998年11月27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8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提供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进行造林的,责令限期除治,可以处直接经济损失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个月内

 

108

永仁县林草局

行政处罚

1230361000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3年9月25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经认定并公布的湿地应当设立界标,标明湿地范围;省级以上重要湿地的界标由州、市人民政府组织设立,一般湿地的界标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设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湿地界标。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3年9月25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湿地保护机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所造成的损失,可以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个月内

 

109

永仁县林草局

行政处罚

1230475000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3年9月25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湿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湿地保护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违反第一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拆除;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个月内

 

110

永仁县林草局

行政处罚

1229383000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3年9月25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湿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二)开垦、填埋、占用湿地,擅自改变湿地用途;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湿地保护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违反第二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每平方米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个月内

 

111

永仁县林草局

行政处罚

1230037000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3年9月25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湿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三)倾倒、堆置废弃物、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超标废水;(四)擅自挖砂、采石、取土、烧荒;(五)采矿、采挖泥炭;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湿地保护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违反第三、四、五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个月内

 

112

永仁县林草局

行政处罚

1229285000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3年9月25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湿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四)擅自挖砂、采石、取土、烧荒;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湿地保护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违反第三、四、五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个月内

 

113

永仁县林草局

行政处罚

1229233000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3年9月25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湿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五)采矿、采挖泥炭;;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湿地保护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违反第三、四、五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个月内

 

114

永仁县林草局

行政处罚

1229827000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3年9月25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湿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六)规模化畜禽养殖;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3年9月25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湿地保护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四)违反第六、七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个月内

 

115

永仁县林草局

行政处罚

1229600000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3年9月25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湿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七)投放、种植不符合生态要求的生物物种;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3年9月25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湿地保护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四)违反第六、七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个月内

 

116

永仁县林草局

行政处罚

1229512000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3年9月25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湿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八)破坏湿地保护设施、设备;《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3年9月25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湿地保护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五)违反第八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所造成的损失,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个月内

 

117

永仁县林草局

行政处罚

1229259000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3年9月25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湿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九)乱扔垃圾;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3年9月25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湿地保护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六)违反第九、十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个月内

 

118

永仁县林草局

行政处罚

1229387000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3年9月25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湿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十)制造噪音影响野生动物栖息环境;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3年9月25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湿地保护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六)违反第九、十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个月内

 

119

永仁县林草局

行政处罚

1229707000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3年9月25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湿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十一)擅自猎捕野生动物;(十二)非法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3年9月25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湿地保护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六)违反第九、十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个月内

 

120

永仁县林草局

行政处罚

1229524000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3年9月25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湿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十二)非法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3年9月25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湿地保护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六)违反第九、十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个月内

 

121

永仁县林草局

行政处罚

1200861000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3年9月25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在湿地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湿地保护机构同意:(一)科学考察、采集标本、拍摄影视作品、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湿地保护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违反第一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个月内

 

122

永仁县林草局

行政处罚

1229250000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3年9月25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在湿地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湿地保护机构同意:(二)摆摊设点、搭建帐篷。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湿地保护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限期清理、恢复原状,可以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个月内

 

123

永仁县林草局

行政处罚

1229379000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3年9月25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在湿地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湿地保护机构同意:(三)设置、张贴商业广告。地方性法规。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湿地保护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可以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个月内

 

124

永仁县林草局

行政处罚

1230802000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一)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个月内

 

125

永仁县林草局

行政处罚

1230543000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二)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个月内

 

126

永仁县林草局

行政处罚

1229061000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三)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个月内

 

127

永仁县林草局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在2011年于9月30日表决通过,于2012年1月1日起在云南省正式施行)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并可根据情节处以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2%-5%或者每平方米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第十五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风景名胜区规划未经批准前或者违反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进行各类建设活动。

公民、法人、
其他组织

一个月内

 

128

永仁县林草局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在2011年于9月30日表决通过,于2012年1月1日起在云南省正式施行)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并可根据情节处以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2%-5%或者每平方米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应当依法办理其他有关手续,向风景名胜区所在地的县级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申请并取得《风景名胜区建设许可证》,方可开展建设活动。

公民、法人、
其他组织

一个月内

 

129

永仁县林草局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在2011年于9月30日表决通过,于2012年1月1日起在云南省正式施行)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第十六条第二款 :   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或者变相设立各类开发区,禁止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疗养院、培训中心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限期迁出。

公民、法人、
其他组织

一个月内

 

130

永仁县林草局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在2011年于9月30日表决通过,于2012年1月1日
起在云南省正式施行)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
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第十六条第二款 :   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内
设立或者变相设立各类开发区,禁止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疗养院、培训中心以及与风景名胜
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限期迁出。

公民、法人、
其他组织

一个月内

 

131

永仁县林草局

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在2011年于9月30日表决通过,于2012年1月1日起在云南省正式施行)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二条  第二款:
    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移交建设项目纸质档案和电子图文档案。

公民、法人、
其他组织

一个月内

 

132

永仁县林草局

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在2011年于9月30日表决通过,于2012年1月1日起在云南省正式施行)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在风景名胜区内不得采集动植物标本、进行娱乐表演等活动,不得将外来物种引入风景名胜区。

公民、法人、
其他组织

一个月内

 

133

永仁县林草局

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在2011年于9月30日表决通过,于2012年1月1日起在云南省正式施行)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在风景名胜区内不得采集动植物标本、进行娱乐表演等活动,不得将外来物种引入风景名胜区。

公民、法人、
其他组织

一个月内

 

134

永仁县林草局

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在2011年于9月30日表决通过,于2012年1月1日起在云南省正式施行)。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水源、水体应当严加保护,禁止污染水源、水体,禁止擅自围、填、堵塞水面和围湖造田等。

公民、法人、
其他组织

一个月内

 

135

永仁县林草局

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在2011年于9月30日表决通过,于2012年1月1日起在云南省正式施行)。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恢复原貌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二十九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实施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确保建设项目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不得就地取材、乱倒渣土。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2个月内完成场地清理,进行绿化,恢复建设项目周边环境原貌。
  经批准在风景名胜区进行电影、电视等拍摄活动的,不得搭建影响、破坏景观或者污染环境的设施。

公民、法人、
其他组织

一个月内

 

136

永仁县林草局

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在2011年于9月30日表决通过,于2012年1月1日起在云南省正式施行)。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恢复原貌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二十九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实施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确保建设项目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不得就地取材、乱倒渣土。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2个月内完成场地清理,进行绿化,恢复建设项目周边环境原貌。
  经批准在风景名胜区进行电影、电视等拍摄活动的,不得搭建影响、破坏景观或者污染环境的设施。

公民、法人、
其他组织

一个月内

 

137

永仁县林草局

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在2011年于9月30日表决通过,于2012年1月1日起在云南省正式施行)。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恢复原貌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二十九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实施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确保建设项目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不得就地取材、乱倒渣土。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2个月内完成场地清理,进行绿化,恢复建设项目周边环境原貌。
  经批准在风景名胜区进行电影、电视等拍摄活动的,不得搭建影响、破坏景观或者污染环境的设施。

公民、法人、
其他组织

一个月内

 

138

永仁县林草局

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在2011年于9月30日表决通过,于2012年1月1日起在云南省正式施行)。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单位、居民和进入风景名胜区的游客,应当服从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管理,遵守风景名胜区的各项管理规定,爱护景观设施,保护环境,不得破坏风景名胜资源或者改变其形态。
进入风景名胜区的交通工具,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地点行驶和停放。

公民、法人、
其他组织

一个月内

 

139

永仁县林草局

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在2011年于9月30日表决通过,于2012年1月1日起在云南省正式施行)。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单位、居民和进入风景名胜区的游客,应当服从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管理,遵守风景名胜区的各项管理规定,爱护景观设施,保护环境,不得破坏风景名胜资源或者改变其形态。
进入风景名胜区的交通工具,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地点行驶和停放。

公民、法人、
其他组织

一个月内

 

140

永仁县林草局

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在2011年于9月30日表决通过,于2012年1月1日起在云南省正式施行)。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将未达到排放标准的污水排入下水道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
其他组织

一个月内

 

141

永仁县林草局

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在2011年于9月30日表决通过,于2012年1月1日起在云南省正式施行)。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风景名胜区准营证》从事经营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风景名胜区准营证》。第三十七条 第一款: 风景名胜区内的交通、商业、餐饮、住宿、文体娱乐等服务经营项目,应当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依法确定经营者。依法取得经营权的经营者,在与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签订合同后,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风景名胜区准营证》。
    第二款:经营者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区域和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依法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保护风景名胜区内的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不得出租、出借和转让《风景名胜区准营证》。

公民、法人、
其他组织

一个月内

 

142

永仁县林草局

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在2011年于9月30日表决通过,于2012年1月1日起在云南省正式施行)。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风景名胜区准营证》从事经营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风景名胜区准营证》。第三十七条 第一款: 风景名胜区内的交通、商业、餐饮、住宿、文体娱乐等服务经营项目,应当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依法确定经营者。依法取得经营权的经营者,在与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签订合同后,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风景名胜区准营证》。
    第二款:经营者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区域和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依法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保护风景名胜区内的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不得出租、出借和转让《风景名胜区准营证》。

公民、法人、
其他组织

一个月内

 

143

永仁县林草局

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在2011年于9月30日表决通过,于2012年1月1日起在云南省正式施行)。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在2011年于9月30日表决通过,于2012年1月1日起在云南省正式施行)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出售风景名胜区门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第三十八条  风景名胜区门票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法定权限审批和公布。风景名胜区门票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出售。

公民、法人、
其他组织

一个月内

 

144

永仁县林草局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风景名胜区条例》(2006年9月6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12月1日施行,2006年9月19日国务院令第474号)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
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二)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的;

公民、法人、
其他组织

一个月内

 

145

永仁县林草局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风景名胜区条例》(2006年9月6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12月1日施行,2006年9月19日国务院令第474号)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的;

公民、法人、
其他组织

一个月内

 

146

永仁县林草局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风景名胜区条例》(2006年9月6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12月1日施行,2006年9月19日国务院令第474号)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
其他组织

一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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