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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仁县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

索引号:1153232701517648x4-/2020-1223005 公文目录:本级政府债务 发文日期:2020年10月15日 主题词: 文  号: 成文日期: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性债务的监督管理,规范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和偿还行为,完善政府性债务管理体制,防范和化解政府债务风险,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债务,是指由政府或者政府授权的部门、单位直接举借或提供担保(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提供的担保)的债务,以及在特殊情况下需由政府偿还的债务。包括由政府作为借款人或担保人承担直接或连带偿债责任的外债、国债转贷、专项借款、国内金融机构贷款、政策性挂账、财政欠拨及其他需由政府偿还、兑付或管理的债务。

第三条政府性债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办法,财政部门在县政府的领导下,对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等实行统一管理。审计机关依法对本级政府性债务进行审计。

第二章 政府性债务的举借和担保

第四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举借政府性债务或提供担保,应当遵循量力而行、注重效益、明确责任、

防范风险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性债务资金的投资领域应符合公共财政的基本要求。有下列情况的,可以举借政府性债务或提供担保:

(一)急需建设的基础设施但财政资金不足的;

(二)发展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

(三)自然灾害救助;

(四)按照规定需要由政府承担的债务;

(五)政府认为应当举借或提供担保,并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第六条 政府性债务资金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严格限制用于竞争性项目建设。竞争性项目建设确需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必须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单位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担保,不得主动向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或个人举借政府性债务。

第八条政府所属部门、单位需要举借政府性债务或提供担保的,应向县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政府所属部门和单位申请举借政府性债务时,必须编制政府性债务年度举借和偿还计划,明确政府性债务建设项目的内容、投资规模和还本付息计划,落实偿债资金来源,报县财政部门审核。

第十条政府所属部门和单位申请举借政府性债务时,应向县财政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举借政府性债务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项目名称、内容,债务数额、期限、利率,项目配套资金,偿还债务资金来源落实情况,对财政预算的影响,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的能力等事项。

(二)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本部门、本单位的财务报表。

(四)财政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申请提供担保的部门或单位,应向县财政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担保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担保人、债权人和债务人名称,担保项目名称、内容,担保债务的数额、期限、利率,债务人配套资金数额、偿还债务资金来源,担保人偿还债务责任落实情况,对财政预算的影响,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的能力等事项。

(二)担保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债务人和担保人的财务报表及反担保文件。

(四)财政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的审核或审批工作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三条 举借政府性债务的部门和单位的借款或担保申请经批准后,应按原出具的申请或承诺,落实配套资金等有关事项,对不能落实的,批准机关可以撤销举借政府性债务的批准文件。

第三章 政府性债务资金的使用

第十四条 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部门或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合理使用债务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确需变更用途的,应按照原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五条 举借政府性债务的部门或单位在签订有关债务合同后30日内,应持合同副本到县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和贷款人的要求,政府性债务项目需要进行招标和政府采购的,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对政府性债务资金的使用效益负责。

第十八条 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实施的项目,应按时开工建设,并在计划期内竣工,交付使用。

第十九条 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部门或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对政府性债务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并按规定向县财政部门定期报送项目财务报告和政府性债务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对项目在执行中遇到的特殊情况或问题,应随时报告。

第二十条 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项目实施过程中,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当进行中期评估,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进行必要的资金使用调整,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条 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部门或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30日内,向财政、发展改革、审计等部门提交项目竣工报告。审计部门接到竣工报告后,应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面审计。

第四章 政府性债务资金的偿还

第二十二条 政府性债务的偿还,坚持“谁受益、谁偿还,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部门或单位为最终债务人。最终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为偿债责任人,对偿还政府性债务承担领导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下列资金可以作为最终债务人偿债准备金的来源:

(一)政府性债务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的收益;

(二)最终债务人的自有资金和资产出让收入;

(三)经批准的处置国有资产收入;

(四)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偿债资金;

(五)最终债务人的其他收入。

第二十四条 经县人民政府批准,需用财政预算资金偿还债务的,县财政部门应按偿债计划列入年度预算。

第二十五条 政府所属部门和单位以及企业以资产或权益抵押而形成的政府性债务,其抵押担保资产或权益收入,在债务未清偿完毕前,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六条 对不能及时足额偿还到期政府性债务的最终债务人或担保人,县财政部门可根据其签订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承诺,扣减应拨付的资金代其偿还到期的政府性债务,或依照法定程序采取其他方式追偿到期债务。

第二十七条 最终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前,由审计机关依法进行离任审计。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承担组织偿还政府性债务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最终债务人及相关责任人应在每年年初,向县财政部门报告债务偿还计划执行情况,由财政部门汇总后报送县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九条政府建立政府性债务偿债准备金。政府性债务偿债准备金用于支付或垫付到期的政府性债务。政府性债务偿债准备金由县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实行专户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三十条 下列资金可以作为政府的政府性债务偿债准备金的来源: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政府性债务资金银行存款利息净收入;

(三)对逾期还款收取的滞纳金和罚款;

(四)偿债准备金增值收入;

(五)提前收回的政府性债务资金;

(六)最终债务人或下级财政缴存的偿债准备金;

(七)其他来源。

第五章 政府性债务的风险和预警管理

第三十一条政府对本县的政府性债务风险的防范和

化解承担最终责任。

第三十二条政府建立政府性债务预警机制,根据政府性债务风险情况,制定有效的防范和化解措施及应急预案,并报上级政府财政部门备案。设立负债率、财政债务率、财政偿债率、债务拖欠等政府性债务监测指标,按年度进行考核监测。负债率为年末政府性债务余额与当年地区生产总值的比值,安全线为10%;财政债务率为年末政府性债务余额与当年可支配财力的比值,警戒线为100%;财政偿债率为当年还本付息额与当年可支配财力的比值,警戒线为15%。

第三十三条政府对本级政府性债务进行适时监控,对于已超出风险预警线以及逾期未还的债务,积极采取措施,筹措资金予以解决,将债务规模控制在风险预警线以下。

第三十四条 建立政府性债务统计报告制度。统计报告反映政府性债务借用、偿还和风险等情况。举借政府性债务的部门和单位每年应当向县财政部门报送政府性债务统计表,财政部门汇总后报送县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

第六章 政府性债务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或提供担保等情况,列入政府及相关部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其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的考核内容。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财政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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