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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仁县发展和改革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办法

索引号:1153232701517648x4-/2020-1223003 公文目录:行政执法实施方案 发文日期:2020年12月23日 主题词: 文  号: 成文日期: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监督,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促进依法行政,《永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永政办通〔201928),结合县发展和改革局实际,制定本工作办法。

第二条 本工作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县发展和改革局在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涉及行政相对人重大权益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应当由政策法规股(以下简称法规股)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行为。

第三条 法规股在进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时,可邀请局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与法制审核工作。

未经法制审核或者法制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四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包括两大类:

(一)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具体包括:

1.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等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许可决定;

2.涉及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的行政许可决定;

3.需经听证程序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

4.不予行政许可、不予行政许可变更、不予行政许可延续或者撤销和注销行政许可等事项;

5.其他重大行政许可决定。

(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具体包括:

1.需经听证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2.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对公民处5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万元以上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价值达到上述金额的事项;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第五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依法依职权享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权的股室(以下简称行政执法股室)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案件调查或审查终结后,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经股室负责人同意后,报送法规股进行法制审核,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说明;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并附电子文本;

(三)完整的证据材料(附证据目录);

(四)经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五)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

(六)其他有关材料。

材料不齐全的,法规股可以要求行政执法股室予以补充、完善。行政执法股室应当对材料的完整性、客观性、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行政执法股室送审的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拟作出决定的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行政裁量基准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七条 法规股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三)行政执法权限是否合法,是否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

(四)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六)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行使是否恰当;

(七)行政执法决定内容是否合法;

(八)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九)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十)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八条 法规股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一)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行使恰当、程序合法、法律文书制作规范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行政执法决定违法或者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同意的审核意见;

(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的审核意见;

(四)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行政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的审核意见;

(五)违反法定程序的,提出改正的审核意见;无法改正的,提出重新进行调查的审核意见;

(六)超出本行政执法机关管辖范围或者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审核意见。

属于前款第(三)、(五)项情形的,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后,应当再次进行法制审核。

第九条 法规股原则上应当自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情况复杂,确需延长审核时限的,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可延长3个工作日。

补充材料、专家论证、征询意见期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第十条 行政执法股室对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的,由法规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详细解释说明,解释说明后仍有异议的,应当及时提请局领导决定。

第十一条 法规股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三份,一份报送分管法规股的局领导,一份连同案件材料回复行政执法股室,一份存档。

第十二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后30日内应当报县司法局和州发展改革委法规科备案。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股室、法规股违反本办法,导致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予以追究。

第十四条 本工作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永仁县发展和改革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序号

行政执法

项目大类

审核的具体执法决定项目

依据

提交部门

应提交的

审核资料

审核重点

1

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等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许可决定事项

依行政执法情况具体确定

依行政执法情况具体确定

行政执法股室

1.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说明;

2.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并附电子文本;

3.完整的证据材料(附证据目录);

4.经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5.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

6.其他有关材料。

1.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2.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3.行政执法权限是否合法,是否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

4.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5.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6.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行使是否恰当;

7.行政执法决定内容是否合法;

8.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9.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10.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内容。

2

涉及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的行政许可决定事项

依行政执法情况具体确定

依行政执法情况具体确定

行政执法股室

3

需经听证程序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事项

依行政执法情况具体确定

依行政执法情况具体确定

行政执法股室

4

不予行政许可、不予行政许可变更、不予行政许可延续或者撤销和注销行政许可等事项

依行政执法情况具体确定

依行政执法情况具体确定

行政执法股室

5

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对公民处5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万元以上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价值达到上述金额的事项

依行政执法情况具体确定

依行政执法情况具体确定

行政执法股室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事项

视工作情况具体确定

视工作情况具体确定

行政执法股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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