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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仁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对政协永仁县第九届四次会议第47号提案的答复

索引号:1153232701517648x4-/2020-1215024 公文目录:政协提案 发文日期:2020年09月27日 主题词: 文  号: 成文日期:

李云双委员:

感谢您对我县宅基地审批管理、耕地保护、土地资源管控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你提出的“随着惠民政策不断落实,农民生活水平逐渐提高,农民要求改善居住条件,需要新建房的愿望日趋强烈,农村建房用地日益增长。与此同时,由于国土部门体制不顺等原因,农村少批多占、改变地类骗取批准、一户多宅、乱占耕地建房等现象不断发生,造成土地上访、土地纠纷不断上升,给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带来多种不和谐的因素”的提案已交由我局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组织乡镇、村宅基地管理人员学习培训

深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云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云南省农业农村厅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建立联审联管机制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云农经〔2020〕5号)、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楚雄彝族自治州实施<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分层次分类别广泛开展农村宅基地管理和规范农村建房普法宣传,形成监管队伍自觉履职、违法建房从严查处、村民自觉依法申请和相互监督的良好氛围。

二、切实履行农村宅基地管理职责

全面落实“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要求。县人民政府履行主导和属地管理责任,坚持工作导向,压实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职责,乡(镇)人民政府加强统筹协调,充实力量,迅速开展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村级组织健全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核有关制度,确保农村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县人民政府将村级宅基地协管员相关报酬待遇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给予保障。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联合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

三、建立乡镇联审工作机制

(一)建立乡镇联审工作机构。乡(镇)成立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乡村建设规划等站所负责人为成员的联审联批工作组或办公室,具体负责本乡(镇)农村宅基地建房申请的联审、联批工作。

(二)严格落实乡镇部门联审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具体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农村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自然资源部门具体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再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使用原有农村宅基地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按照本地有关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农民建房联审如有涉及农村道路交通、环境保护、住房风貌管控、家庭用水用电改厕、网络通信等方面的,要相应征求交通运输、生态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林草、水务等部门意见。联审通过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对农民宅基地申请予以审批,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鼓励地方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乡(镇)一并发放,并在当地村集体公共场所予以公告。乡(镇)建立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及时将审批情况报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

(三)依法落实农村宅基地资格权。各乡镇充分借鉴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定成果,从源头上防止不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获取农村宅基地资格权。村民异址新建(含分户)申请农村宅基地时,先提供原址户口簿复印件,待按新址办理完落户(分户)手续后再补交新的户口簿复印件。

(四)严格农村宅基地用地标准。严格遵守《土地管理法》《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楚雄彝族自治州实施<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的决定等法规、关于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的规定。

(五)完善业务手册和办事指南。乡(镇)结合本地实际,在省级印发《业务手册》《办事指南》样例的基础上,进一步简化和规范申报材料,细化优化审批流程,按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要求,2020年10月30日以前修订完善本乡(镇)业务手册和办事指南。

四、建立县级联管工作机制

(一)开展联合执法。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在县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采取联合执法的方式,联合加强农村宅基地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置新增农村宅基地违法违规行为。

(二)加快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61号)及我省《实施意见》,坚持优化协同高效的原则,按照一个部门原则上设立一支执法队伍的要求,整合组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汇报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有关情况,加快推进改革进程。

(三)加强农村宅基地日常监管。由县、乡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与村组依法监管、共同负责,建立农村宅基地联合监管机制,共同遏制各类违法占地建住宅的行为。根据全国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有关部署要求,村民乱占耕地建住房违法案件存量、增量的时间界定为2020年7月3日。按照“消化存量、遏制增量”的原则,强化源头管控,严格执法查处,对增量实行零容忍。对历史形成的“一户多宅”、宅基地面积超标、乱占耕地建房、未批先建、少批多建等问题,组织工作专班,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分类进行认定和妥善处置。

五、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基础工作

(一)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村民住宅建设应当符合县及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在县及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预留建设用地指标保障村民合理建房需求,全面推行村民建房规划许可制度。加快推进村庄规划编制实施,按照上位规划确定的农村居民点布局和建设用地管控要求,合理确定宅基地规模,划定宅基地建设范围,严格落实“一户一宅”。

(二)加快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进度。按照《云南省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指导意见》(云自然资〔2020〕1号)等要求,加快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度,为农村宅基地管理提供基础信息数据支撑。

六、鼓励盘活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资源

在全面加强农村宅基地规范管理的基础上,各地要积极研究盘活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的可行办法,有序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试点示范工作。在尊重农民意愿并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鼓励村集体积极探索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整治,整治出的土地优先用于满足农民新增宅基地需求、村庄建设和乡村产业发展。

按照本轮机构改革和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我县农业农村局于2020年3月6日虽然与县自然资源局办理了移交手续,但没有移交档案资料、人员编制、机构设置、专项业务办公经费。县农业农村局在无人员编制,无机构设置,无档案文书资料,无专项办公经费的情况下,克难奋进、切实认真履行农村宅基地管理职责,全面落实“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要求。截至9月20日已在全县各乡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设立了7个便民服务窗口,并受理农民建房申请122宗,已审批符合农民建房条件的申请59宗;各项申请受理、审核、公示、报批、违法查处工作正按省、州相关文件要求依法稳步有序推进。下一步,县、乡镇人民政府将加强统筹协调,充实力量迅速规范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村级组织将健全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核有关制度,确保农村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县人民政府将根据国家省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台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各乡镇将充分发挥村民自治作用指导建立完善村规民约,运用自治机制作好农村宅基地纠纷和违法源头管控。县级财政要将全县63个村级宅基地协管员、667个村民小组宅基地信息员相关报酬待遇纳入本级预算给予保障。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担。

尊敬的李云双委员,感谢您对我县土地资源、耕地保护、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违法查处等工作的关心支持,并恳请您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对我局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希望我们共同努力,为推动永仁县土地资源、耕地保护、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早日走上有序、依法、规范的法制化轨道群策群力贡献力量。

永仁县农业农村局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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