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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永仁县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20-2030年)》

索引号:1153232701517648x4-/2020-1215001 公文目录:政策解读 发文日期:2020年11月04日 主题词: 文  号:永政办通〔2020〕56号 成文日期:

2020年11月3日,县政府办公室印发《永仁县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20年——2030年)》(永政办通〔2020〕56号),以下简称《规划》,现就《规划》作如下政策解读。

一、背景依据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相关法规,根据《云南省农业厅关于转发农业部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规范和编制大纲相关文件的通知》(云农渔〔2017〕8号)《云南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云农办渔〔2017〕121号)和《楚雄州农业局关于组织开展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楚农通〔2017〕52号)文精神,结合永仁实际,科学划定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养殖区,合理布局水产养殖生产,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确保有效供给安全、环境生态安全和产品质量安全,实现绿色发展的总目标。

二、总体目标

依托地理环境和渔业资源优势,以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遵循“生态优先、养捕结合、以养为主”的渔业发展方针,本着“立足当前、着眼未来”的发展思路,确定养殖水域滩涂的规划目标,明确县境内养殖水域滩涂功能区域范围,依法保护和改善养殖水域生产环境,保障养殖渔民正常生产、生活所需的养殖水域,为合理开发利用养殖水域滩涂资源、提高水域滩涂的利用率、完善和推进水域养殖管理制度、促进全县渔业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科学依据。

三、重点任务

(一)划定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养殖区,明确养殖水域滩涂功能区域范围。

(二)根据全县水域滩涂分布现状,合理调整和规划养殖生产布局,促进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有效保障养殖者的合法权益,依法保护养殖水域。

(四)推进全县渔业转型升级,促进现代渔业发展。

四、规划范围

本行政辖区内所有水域和滩涂。包括已经进行水产养殖和尚未开发但适宜水产养殖开发利用的所有(全民、集体)水域、滩涂及适于开展稻渔综合种养的稻田。

五、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为引领,在科学评价水域滩涂资源禀赋和环境承载能力的基础上,科学划定各类养殖功能区,合理布局水产养殖生产,稳定基本养殖水域,保障渔民合法权益,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确保有效供给安全、环境生态安全和产品质量安全,实现提质增效、绿色发展、富裕渔民的发展总目标。为合理开发利用养殖水域滩涂资源,提高养殖水域利用率,保护养殖水域生态环境,促进水产养殖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科学依据。

六、主要内容

(一)禁止养殖区。1、范围:全县划定禁止养殖区6类、21个、面积18957亩,占总水域面积的66.1%,其中:(1)州人民政府批复(楚政复〔2012〕53号)的县城重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水域范围2个、面积2207亩(尼白租水库库区、白拉口水库库区);(2)乡镇政府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水域范围3个、面积906亩;(3)村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水域范围14个、面积1069亩;(4)境内金沙江观音岩、乌东德2个库区、面积14775亩;(5)境内重要河流的行洪区、河道提防安全保护区等公共设施安全区域;(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禁止养殖区范围。2、管理措施:(1)禁止养殖区内的渔业养殖,由本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限期搬迁或关停,搬迁或关停造成养殖生产者经济损失的应依法给予补偿,并妥善安置养殖渔民生产生活。在禁止养殖区,严禁存在任何水产养殖行为和设施(实施投放饲料、肥料、渔药等投入品行为和架设网箱、围栏及筑坝等养殖设施),已有的养殖行为和养殖设施必须予以停止和拆除。在禁养区内设立宣传告示牌予以标注说明;(2)对禁止养殖区内水域实行最严格的保护,控制所在水域污染物实行总量减排,现有工业废水排放口应限期关闭,禁止新建排污口。大力发展生态绿色农业,开展农业面源污染物减排;(3)禁止养殖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从事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责令拆除或关闭;(4)为保护水域生态环境和生态平衡,保护自然种质资源,加强禁止养殖区内水产种质资源养护执法管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库和公共河流水域,鼓励人工增殖放流,维护水域生态修复和水质保护。实行“人放天养、捕捞许可”制度管理。

(二)限制养殖区。1、范围:全县划定限制养殖区3类、1个、面积1600亩,占总水域面积的5.6%,其中:(1)县城城区备用饮用水水源地麻栗树水库库区范围1个、面积1600亩;(2)重要工农业生产或供畜牧饮水的库塘;(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限制养殖区范围。

2、管理措施:(1)限制养殖区内的渔业养殖,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限期搬迁或关停;(2)在限制养殖区,限制养殖品种和规模,禁止养殖投入品(肥料、饲料、渔药等)行为,禁止可能对水域环境造成污染破坏的养殖、捕捞作业方式;在限养区内设立宣传告示牌予以标注说明。

(三)养殖区。1、范围:全县划定养殖区3类、445个、面积8110亩,占总水域面积的28.3%;种养稻田面积12000亩,其中:(1)水库类101个、面积5290亩;(2)坝塘类344个、面积2820亩;(3)稻田种养面积12000亩。2、管理措施:养殖区内符合规划的养殖项目,应当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和使用药物,防止造成水域的环境污染,养殖生产应符合《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各养殖功能区以规划区域内池塘养殖为主。常规管理工作如下:(1)加强养殖废水(废弃物)达标排放管理。严格监管未达标养殖废水(废弃物)排放,对造成水域环境污染者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整改,对屡教不改者可吊销养殖许可证、终止其养殖行为。通过严格监管,实行养殖区养殖废水(废弃物)达标排放;(2)开展无公害健康养殖。从事渔业养殖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做好生产记录,养殖过程中所使用的饲料和药品必须符合无公害养殖标准,严禁施用对人体有害的鱼药和高毒、高残留的农药;(3)加强环境监控。定期监测水质、底质,根据环境的评估结果,调节养殖规模,实现养殖的动态控制;(4)安全监管。开展经常性的安全宣传教育,贯彻安全生产法规,开展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加强渔政执法,查处无证养殖,对非法侵占养殖水域及滩涂行为进行处理,规范开发利用秩序;(5)制度保障。完善养殖水域使用审批制度,健全使用权的招、拍、挂等交易制度,推进养殖水域及滩涂承包经营权的确权工作,规范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工作。

七、注意事项

(一)在规划执行中,如涉及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的,按变化后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办理。

(二)在规划执行中,如涉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生态环保建设等规划变化的,按变化后的规定办理。

(三)在规划执行中,如涉及饮用水源地、备用水源地发生变化的,按变化后的情况办理

原文:永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仁县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20年—2030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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