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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1153232701517648x4-/2020-1130002 公文目录:行政执法结果公开 发文日期:2020年11月30日 主题词: 文  号: 成文日期:

永市监罚字[2020]第 3 号

当事人: 永仁县靓妆佳人化妆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2532327xxxxxx

住所(住址): 永仁县永定镇建设路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胡××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湖南省桃江县xxxxxx

2020年1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市场监督检查中, 发现永仁县永定镇环城南路11号“永仁县靓妆佳人化妆品店”内货架上正在销售“百雀灵”、“欧莱雅”、“温碧泉”等系列名牌化妆品,并以“50元2样”的价格出售,与其正品化妆品价格差别极大,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云南省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相关规定。我局执法人员当即针对上述情况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为查清事实,经报局领导批准于当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证:2019年6月份,当事人在永仁县办理了营业执照后从昆明等地以低价购进假冒的“百雀灵”“、欧莱雅”、“温碧泉”等系列化妆品以2样50元的价格出售,至2020年1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检查时查获假冒“百雀灵”、“欧莱雅”、“温碧泉”等系列名牌化妆品及“RAY”无中文标识和中文警示标志的面膜共27种222瓶/盒,并当场被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扣押。由于当事人未能提交进货凭证,没有提供进货方的任何相关材料,未建立账薄,其违法所得未能认定,上述违法销售假冒化妆品的货值金额无法计算,与经营以上系列化妆品正品店相对比,价格极低极为不合理,与正品化妆品包装标注对比也截然不同,明显为假冒的化妆品。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在永仁县永定镇建设路6号“永仁县靓妆佳人化妆品店”内正在销售假冒的化妆品经营活动的事实记录。

2、当事人提交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居民身份情况;

3、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扣押决定书和物品清单各一份,证明我局依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假冒的化妆品予以扣押的事实;

4、《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5、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反映当事人销售假冒化妆品经营活动的相关事实情况和违法情节;

6、检查及扣押物品及相关图片4张,证明执法检查记录过程情况;

7、与化妆品正品店提供的进货价格和销售价格情况一份,证明存在价格的极不合理性;

8、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的假冒化妆品与正品化妆品对比图4张。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云南省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下列行为均属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四)生产、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的规定,已构成销售以假充真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云南省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有本条例第六条第(一)至第(五)项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全部商品可先行登记保存,消除商品和装潢上的商标标识、标志,没收掺杂、掺假、以假充真的商品和违法所得,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的规定,本局认为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应当予以行政处罚。我局对当事人拟作出以下处罚:

1、没收当事人违法销售假冒化妆品222/瓶(盒);

2、处3000元罚款(大写:叁仟元整)。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规定。我局于2020年1月15日书面告知当事人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处罚内容,并告知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的。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当事人不计后果销售假冒化妆品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理利益,我县消费人群多为农村民众,缺少辨别真假的能力,使用了假冒的化妆品后会造成严重的后果,使之经济利益和身心健康受到损害。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云南省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相关 规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当事人违法销售假冒化妆品222/瓶(盒);

2、处3000元罚款(大写:叁仟元整)。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21 日

(市扬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