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市监罚字[2020]第 1 号
当事人:永仁好又多百货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32327xxxxxx
住所(住址):永仁县永定镇古城市场区xxxx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祝××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永仁县永定镇古城市场区xxxxxx
案件来源:监督检查(抽检)。
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经查,当事人分别于2019年7月19日和2019年9月23日,以每个19元的价格,从昆明市新螺蛳国际商贸城二期11区4楼16街4454号购进型号规格为ZT-908A万利达电热水壶24个,货值金额936元,以每个39元的价格销售给消费者12个,共获得利润240元。2019年7月26日和2019年10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永仁好又多百货有限公司抽样检查中,依法分别抽取由广东正鸿泰电器有限公司2019年01月11日和2019年03月07日生产的万利达型号规格为:ZT-908A电热水壶两个批次,经重庆仕益产品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于2019年09月06日和2019年12月13日检验(检验报告书编号:NO:SY-J201913508,NO:SY-J201920460),检验结果显示为:“不符合规定”,依法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该行为属于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我局执法人员分别于2019年9月29日送达了检验(检定、鉴定)结果告知书(永市监检(鉴)告[2019]31号、楚雄州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处理通知书(编号:20190008号)和2020年1月3日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结果告知书(永市监检(鉴)告[2020]01号),同时,实施了行政强制措施,送达了《查封(扣押、封存)决定书》(永市监 查决[2019]31号),对12个型号规格为ZT-908A万利达电热水壶进行了查封扣押。当事人提出了《不复检说明》报告,认可检验报告书编号:NO:SY-J201913508,NO:SY-J201920460这两份检验报告结论。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型号规格为ZT-908A万利达电热水壶产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公认不讳,其行为属于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永仁好又多百货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一份,证明公司存在;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一份,证明公司法人的存在;
3.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各一份,证明被授权人身份的合法性和代表法定代表人签署相关文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发货清单二份,证明型号规格为ZT-908A万利达电热水壶进货渠道来源、数量、价格等;
5.监督检查抽样单二份,证明被检查单位,被抽样产品情况,抽样及样品情况,封样情况等;
6.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2页,证明整个现场检查的现实存在情况;
7.图片三份,证明现场货物存在、销售价格、封存等情况;
8.销货凭证5份,证明每天销售的价格、数量等情况;
9.检验(检定、鉴定)结果告知书二份,证明型号规格为ZT-908A万利达电热水壶为不合格产品,告知对结果是否有异议及申请复检时限等情况;
10.楚雄州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监督不合格处理通知书一份,证明不合格产品处理等情况;
11.查封(扣押、封存)决定书一份共3页,证明查封(扣押、封存)的产品名称、保存地点、物品清单、法律救助渠道等情况;
12.检验报告二份共10页,证明型号规格为ZT-908A万利达电热水壶为不合格产品情况;
13.送达回证二份,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了执法人员所送达的所有法律文书;
14.不复检说明和处理报告二份,证明当事人认可检验报告结果,并无异议,不申请复检及整改落实情况;
15.询问(调查)笔录一份共3页,证明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时间地点、不合格产品的来龙去脉、价格、数量、获利情况主认可检验报告结果等情况。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本局于2020年1月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永市监罚告〔2020〕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应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案发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认识态度较好,及时中止违法行为,并已整改落实到位,且违法情节轻微;此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应当依法减轻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型号规格为ZT-908A万利达电热水壶12个;
二、没收违法所得240元;
三、并处违法销售不合格产品货值金额936元两倍的罚款1872元。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13日
(市扬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