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部门名称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设定依据 |
申请材料 |
受理方式 |
受理地点 |
办理时限 |
事项办理方式 |
||||||
主项 |
子项 |
网上办 |
直接受理 |
马上办 |
最多跑一次 |
就近办 |
全城通办 |
||||||||
1 |
财政 |
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预算和决算审核 |
其他行政职权 |
部门规章:《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9号)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 |
预决算资料 |
书面 |
绩效股 |
5个工作日内 |
√ |
√ |
|||||
2 |
财政 |
财政票据领购核准 |
其他行政职权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165号令)第十四条:财政票据使用单位首次领购财政票据的,应当提交单位法人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填写财政票据领购申请表,并按照领购财政票据的类别,分别提交下列材料: (一)领购非税收入收款收据,应当提交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文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 (二)领取罚没票据,应当提交履行处罚职能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执法资格证明以及财政部门罚没收入预算级次文件; (三)领购社会团体会费票据,应当提交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发的《社会团体登记法人证书》复印件; (四)领购医疗票据,应当提交卫生、医保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非营利性质)、《云南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五)领购往来款项结算票据,应当提交财政、税务部门共同审批的项目使用审批表; (六)领购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捐赠票据等财政票据的,按照规定提交资料。 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财政票据领购申请表之日起3个工作日对符合规定的领购单位核发《云南省财政票据领购证》,领购单位凭证领购财政票据;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予以答复。 |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首次领购财政票据的,应当提交单位法人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申请财政票据领购证,以后凭领购证领取票据 |
书面 |
非税收入管理股 |
√ |
√ |
||||||
3 |
财政 |
对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 |
其他行政职权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第五十七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部门规章:《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四条: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也可以组织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当面进行质证。第十六条:投诉人拒绝配合财政部门依法进行调查的,按自动撤回投诉处理;被投诉人不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同放弃说明权利,认可投诉事项。第十七条:财政部门经审查,对投诉事项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决定:(一)投诉人撤回投诉的,终止投诉处理;(二)投诉缺乏事实依据的,驳回投诉;(三)投诉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分别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财政部门经审查,认定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结果的产生过程存在违法行为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一)政府采购合同尚未签订的,分别根据不同情况决定全部或者部分采购行为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二)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决定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决定采购活动违法,给采购人、投诉人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当事人。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投诉处理决定书,并加盖印章。第二十二条: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被投诉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被投诉人收到通知后应当立即暂停采购活动,在法定的暂停期 |
投诉书 |
书面 |
采购监管管理股 |
5个工作日内 |
√ |
√ |
|||||
4 |
财政 |
确定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 |
其他行政职权 |
行政法规::《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云政发[1996]227号)第七条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审批程序:(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是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审批部门。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申报单位和主管部门提供的文件、证件等材料,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批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报审事项。 |
申请、产权证明、各级政府会议纪要 |
书面 |
资产股 |
7个工作日内 |
√ |
√ |
|||||
5 |
财政 |
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审核 |
其他行政职权 |
部门规章:《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03〕70号)第二十 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对微利项目贷款的审核工作进行指导,与有关部门配合做好贴息资金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贴息资金的审核工作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反映,确保贴息资金政策落到实处。 规范性文件:《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08〕100号)附件第二十条:财政部门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辖区内贴息的申请、审核工作; (二)做好与有关部门及经办银行的协调配合工作; (三)按有关规定认真审核贴息资金申请、及时拨付贴息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四)加强贴息资金的监督与管理,保正贴息资金专款专用。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贴息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处理和反映工作存在问题,确保贴息资金落到实处; (五)加强对担保基金风险补偿资金和贷款奖励性资金的管理; (六)根据规定需要履行的其他职责。 |
贴息申请 |
书面 |
农业股 |
7个工作日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