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
现将《永仁县2020年度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0年9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永仁县2020年度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
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为确保我县2020年度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指标体系实施细则(试行)》(环办〔2014〕96号)和《云南省环境保护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加强“十三五”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的函》(云环函〔2018〕328号)等文件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扎实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按照“保护为主、逐步改善”的原则,通过开展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增强转移支付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保护的促进作用,提升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管理水平,改善县域生态环境质量和人居环境。
二、总体目标
以加强环境治理和生态建设为目标,通过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使永仁县生态环境质量进一步提高,生态工业、生态农业、生态旅游业等产业迅速发展,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逐步提高,民生得到进一步改善,经济社会发展持续稳定。
三、考核重要性及依据
永仁县位于《全国生态功能区划》川滇干热河谷土壤保护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直接影响着川滇干热河谷地区生态安全,已被列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名单》,由生态环境部、财政部直接进行生态环境质量评价考核,考核结果关乎明年中央、省对我县生态补偿转移支付资金的补助和奖励。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主要依据《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环发〔2011〕18号)、《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财预〔2014〕92号)、《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指标体系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环办〔2014〕96号)、《关于印发全国生态功能区划(修编版)的公告》(公告2015年第61号)、《国务院关于同意新增部分县(市、区、旗)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批复》(国函〔2016〕161号)、《关于加强“十三五”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18〕279号)和《云南省环境保护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加强“十三五”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的函》(云环函〔2018〕328号)。
四、考核范围、内容及指标
(一)范围。依据《新增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县(市、区、旗)名单》,永仁县辖区均在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范围之内。
(二)内容及指标。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指标包括技术指标和监管指标两部分(表1)。
技术指标由自然生态指标和环境状况指标组成,突出水源涵养、水土保持、防风固沙和生物多样性维护等四类生态功能类型的差异性。监管指标包括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指标、自然生态变化详查指标以及人为因素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指标三部分。
表1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指标体系
指标类型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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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指标
技术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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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风固沙 |
自然生态指标 |
植被覆盖指数 |
受保护区域面积所占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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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草地覆盖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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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域湿地覆盖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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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和建设用地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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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化土地面积所占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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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状况指标 |
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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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源排放达标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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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类及优于Ⅲ类水质达标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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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良以上空气质量达标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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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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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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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 |
自然生态指标 |
植被覆盖指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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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红线区等受保护区域面积所占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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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草地覆盖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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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域湿地覆盖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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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和建设用地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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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度及以上土壤侵蚀面积所占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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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 |
环境状况指标 |
土壤环境质量指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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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类及优于Ⅲ类水质达标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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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良以上空气质量达标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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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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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多样性维护 |
自然生态指标 |
生物丰度指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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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覆盖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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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地覆盖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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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域湿地覆盖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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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和建设用地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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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红线区等受保护区域面积所占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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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状况指标 |
土壤环境质量指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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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类及优于Ⅲ类水质达标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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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良以上空气质量达标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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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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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源涵养 |
自然生态指标 |
水源涵养指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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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覆盖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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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地覆盖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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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域湿地覆盖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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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和建设用地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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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红线区等受保护区域面积所占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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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状况指标 |
土壤环境质量指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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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类及优于Ⅲ类水质达标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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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良以上空气质量达标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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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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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指标 |
生态环境保护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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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生态变化详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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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为因素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 |
五、工作进度安排
(一)工作准备阶段(2020年9月1日—9月22日)。制定印发工作实施方案;召开会议,安排部署永仁县2020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
(二)国考自查阶段(2020年9月23日—10月12日)。各相关部门按照《永仁县2020年度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要求,收集数据资料、填报相关表格,州生态环境局永仁分局负责数据资料审核及软件填报工作。
(三)审核上报阶段(2020年10月13日—10月30日)。汇编考核资料和自检自查报告送县人民政府审定后上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四)收集填报省考资料阶段(2020年11月15日—2020年12月15日)。各相关部门按照省考指标体系和永仁县2020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相关部门需填报表格及提供资料说明要求,收集数据资料、填报相关表格,州生态环境局永仁分局负责数据资料审核及软件填报工作。
(五)省考上报阶段(2020年12月15日—2021年1月10日)。汇编省考资料和自检自查报告送县人民政府审定后上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六、工作职责及任务分工
(一)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制定生态环境质量管理的相关政策文件,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完善重大环境行政决策机制,推行环境信息公开,建立环境保护联动执法机制和自然资产损害责任追究制度;组织领导各相关部门开展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部门自查工作,督查各乡镇、各部门按要求报送材料,负责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自查报告的审核和材料上报工作。
(二)县纪委监委:组织开展行政监察,监督检查县级各相关部门、各乡镇工作责任落实情况,对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中因履行工作职责不到位、影响全县考核材料上报的部门或个人进行问责。
(三)县财政局:负责编制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情况报告;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情况证明材料;考核监测工作经费及资金拨付凭证;考核年度有关生态环境保护建设方面的工作报告;配合完成年度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自查报告的编制工作。
(四)州生态环境局永仁分局:建立重点企业污染源监管制度,主要污染物削减总量控制在州级下达的指标内;强化环境监管,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对污水处理厂运营情况开展现场监察,完成年度污染减排考核任务;按时完成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出境河流断面和重点污染源等监测点位的监测任务,改善县域环境质量;制定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生态县建设规划,推进生态和绿色系列创建工作;组织实施污染治理项目;负责省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数据资料整理汇总、审核及自查报告、工作总结的编写工作。
(五)县发展改革局:将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纳入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明确的年度工作计划等;提供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落实情况;负责加大对生态环境建设与环境保护项目的组织管理,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对考核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
(六)县自然资源局:加强对城镇和农村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负责填写县域国土面积,并提供考核年度自然生态指标中耕地和建设用地数据,统计提供城镇建设用地面积、农村居民占地面积、其他建设用地面积等;对比考核年度上一年情况,分析说明变化的主要原因。
(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含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加强县城环卫设施、垃圾填埋场、园林绿化、乡镇垃圾处理设施等建设、运行管理,提高生活垃圾收集处理率,并提供相关材料;负责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中垃圾处理、县城绿化面积、公园、建设用地总面积等数据的核算填报;负责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收集管网等建设和县城污水处理厂的日常运维监管,确保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核算填报城镇供水量、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城镇污水管网建设等数据,不断提高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负责收集提供生态工程相关工程材料。
(八)县林草局:加强生态林建设保护与管理,巩固提升天然林保护和退耕还林、植树造林等成果;负责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中森林覆盖率、林地面积、自然保护区、生物多样性等受保护区域状况的核算填报。
(九)县水务局:加大水土流失和小流域的治理力度,实施好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负责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中水域湿地面积、水资源利用、万元GDP耗水量、水土流失治理面积。
(十)县农业农村局:加大农业方面的生态保护工程建设力度,加快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步伐,大力发展生态种植,遏制农村面源污染,严厉打击各类生态违法行为;负责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中耕地面积、农药化肥施用量、播种面积等数据的核算填报;积极发展生态畜禽养殖,合理规划畜禽养殖产业,从源头防治畜禽养殖污染,督促规模化养殖场配套建设固体废物和污水处理贮存设施;负责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中草地面积、草地覆盖率和畜禽养殖等数据核算填报;负责提供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相关材料、生态工程相关资料。
(十一)县统计局:负责提供县域自然、社会、经济情况(县域总人口、城镇人口数、地区生产总值、第一产业增加值、第二产业增加值、第三产业增加值、乡镇数量、行政村数量、自然村数量),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中县域自然、社会、经济情况表中GDP能耗等数据的核算填报。
(十二)县文化和旅游局:加强风景名胜区建设与管理,负责风景名胜区、其他类型保护区(地)建设保护情况等数据的核算填报。
(十三)县工信商务科技局:负责提供节能控制,推动重点行业企业循环化改造和清洁生产机制,企业环保设施更新、改造等资金投入情况等数据的核算填报。
(十四)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乡镇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运行管理,并提供相关材料;负责收集提供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相关材料及生态工程相关工程材料。
七、工作要求
(一)各责任单位要认真组织自查工作,客观填报数据,编写自查报告,保证数据填报规范性、可靠性及报送材料完整性,要特别注意提供数据的一致性与逻辑性。
(二)自查报告中的数据指标汇总表里填报的每一项数据必须具有相应的数据证明材料,原则上要求是原始数据、实际监测报告等。对于无法收集或获取的数据,需说明原因。
(三)各责任单位要搜集提供近两年来环境基础设施、生态建设及治理工程、生态环境保护成效方面的照片,照片拍摄时要突出主体及典型特征,既要有近景、远景照片,又有全景照片。照片尺寸不小于2500×1500像素,以JPG格式存储。
(四)填报数据时须注意数据的单位及量纲的转换,避免填报出现差错。
(五)各责任单位编制的自查报告、提交的证明材料、监测报告等需加盖部门公章,报送州生态环境局永仁分局。
附件:1.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指标
体系实施细则与管理评分标准
2.永仁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
评价与考核任务分解表
3.永仁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
自查报告
件1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
指标体系实施细则与管理评分标准
一、考核技术评价指标(自然生态指标)
(一)林地覆盖率
1.指标解释:指县域内林地(有林地、灌木林地和其他林地)面积占县域国土面积的比例。林地是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以及沿海生长的红树林的土地,包括迹地;不包括居民点内部的绿化林木用地,铁路、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林木以及河流沟渠的护堤林。有林地是指郁闭度大于0.3的天然林和人工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防护林等成片林地;灌木林地指郁闭度大于0.4、高度在2m以下的矮林地和灌丛林地;其他林地包括郁闭度为0.1~0.3的疏林地以及果园、茶园、桑园等林地。
2.计算公式:林地覆盖率=(有林地面积+灌木林地面积+其他林地面积)/县域国土面积×100%。
3.数据来源:自然资源、林草部门2020年度部分统计监测数据。
(二)草地覆盖率
1.指标解释:指县域内草地(高覆盖度草地、中覆盖度草地和低覆盖度草地)面积占县域国土面积的比例。草地是指生长草本植物为主、覆盖度在5%以上的土地,包括以牧为主的灌丛草地和树木郁闭度小于0.1的疏林草地。高覆盖度草地是指植被覆盖度大于50%的天然草地、人工牧草地及树木郁闭度小于0.1的疏林草地。中覆盖度草地是指植被覆盖度20%~50%的天然草地、人工牧草地。低覆盖度草地是指植被覆盖度5%~20%的草地。
2.计算公式:草地覆盖率=(高覆盖度草地面积+中覆盖度草地面积+低覆盖度草地面积)/县域国土面积×100%。
3.数据来源: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2020年度部分统计监测数据。
(三)林草地覆盖率
1.指标解释:指县域内林地、草地面积之和占县域国土面积的比例。
2.计算公式:林草地覆盖率=林地覆盖率+草地覆盖率。
3.数据来源: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草部门2020年度统计监测数据。
(四)水域湿地覆盖率
1.指标解释:指县域内河流(渠)、湖泊(库)、滩涂、沼泽地等湿地类型的面积占县域国土面积的比例。水域湿地是指陆地水域、滩涂、沟渠、水利设施等用地,不包括滞洪区和已垦滩涂中的耕地、园地、林地等用地。河流(渠)是指天然形成或人工开挖的线状水体,河流水面是河流常水位岸线之间的水域面积;湖泊(库)是指天然或人工形成的面状水体,包括天然湖泊和人工水库两类;滩涂包括沿海滩涂和内陆滩涂两类,其中沿海滩涂是指沿海大潮高潮位与低潮位之间的潮浸地带,内陆滩涂是指河流湖泊常水位至洪水位间的滩地;时令湖、河流洪水位以下的滩地;水库、坑塘的正常蓄水位与洪水位之间的滩地。沼泽地是指地势平坦低洼,排水不畅,季节性积水或常年积水以生长湿生植物为主地段。
2.计算公式:水域湿地覆盖率=(河流(渠)面积+湖泊(库)面积+滩涂面积+沼泽地面积)/县域国土面积×100%。
3.数据来源:自然资源、水务、林草部门2020年度统计监测数据。
(五)耕地和建设用地比例
1.指标解释:指耕地(包括水田、旱地)和建设用地(包括城镇建设用地、农村居民点及其他建设用地)面积之和占县域国土面积的比例。耕地是指耕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耕地、新开地、复垦地和休闲地(含轮歇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含蔬菜)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耕种三年以上,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和海涂;临时种植药材、草皮、花卉、苗木的耕地,以及临时改变用途的耕地。水田是指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用于种植水稻、莲藕等水生农作物的耕地,也包括实行水生、旱生农作物轮作的耕地。旱地是指无灌溉设施,靠天然降水生长的农作物用地;以及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种植旱生农作物的耕地;以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正常轮作的休闲地和轮歇地。建设用地是指城乡居民地(点)及城镇以外的工矿、交通等用地。城镇建设用地是指大、中、小城市及县镇以上的建成区用地;农村居民点是指农村地区农民聚居区;其他建设用地是指独立于城镇以外的厂矿、大型工业区、油田、盐场、采石场等用地以及码头、公路等用地及特殊用地。
2.计算公式:耕地和建设用地比例=(水田面积+旱地面积+城镇建设用地面积+农村居民点面积+其他建设用地面积)/县域国土面积×100%。
3.数据来源:自然资源、住建、农业农村部门2020年度统计监测数据。
(六)生态红线保护区等受保护区域面积所占比例
1.指标解释:指县域内生态保护红线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等受到严格保护的区域面积占县域国土面积的比例。受保护区域包括各级(国家、省、市或县级)自然保护区、(国家或省级)风景名胜区、(国家或省级)森林公园、国家湿地公园、国家地质公园、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目前,环境保护部正在开展生态红线划定工作,待完成后生态红线区域也将纳入受保护区域范围。
2.计算公式:受保护区域面积所占比例=(自然保护区面积+风景名胜区面积+森林公园面积+湿地公园面积+地质公园面积+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面积)/县域国土面积×100%。
3.数据来源:自然资源、水务、林草、文化旅游、方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等各类受保护区域的对口管理部门。
(七)中度及以上土壤侵蚀面积所占比例
1.指标解释:针对水土保持功能类型县域,侵蚀强度在中度及以上的土壤侵蚀面积之和占县域国土面积的比例。侵蚀强度分类按照水利部门的《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SL190-2007),分为微度、轻度、中度、强烈、极强烈和剧烈6个等级。
2.计算公式:中度及以上土壤侵蚀面积所占比例=(土壤中度侵蚀面积+土壤强烈侵蚀面积+土壤极强烈侵蚀面积+土壤剧烈侵蚀面积)/县域国土面积×100%。
3.数据来源:自然资源、水务、农业农村部门2020年度统计监测数据。
(八)植被覆盖指数
1.指标解释:指县域内林地、草地、耕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等土地生态类型的面积占县域国土面积的综合加权比重,用于反映县域植被覆盖的程度。
2.计算公式:植被覆盖指数=A×[0.38×(0.6×有林地面积+0.25×灌木林地面积+0.15×其他林地面积)+0.34×(0.6×高盖度草地面积+0.3×中盖度草地面积+0.1×低盖度草地面积)+0.19×(0.7×水田面积+0.30×旱地面积)+0.07×(0.3×城镇建设用地面积+0.4×农村居民点面积+0.3×其他建设用地面积)+0.02×(0.2×沙地面积+0.3×盐碱地面积+0.3×裸土地面积+0.2×裸岩面积)]/县域国土面积。其中:A为植被覆盖指数的归一化系数(值为458.5),以县级尺度的林地、草地、耕地、建设用地等生态类型数据加权,并以100除以最大的加权值获得;通过归一化系数将植被覆盖指数值处理为0~100之间的无量纲数值。
3.数据来源:自然资源、住建、农业农村、林草部门。
(九)生物丰度指数
1.指标解释:指县域内不同生态系统类型生物物种的丰贫程度,根据县域内林地、草地、耕地、水域湿地等不同土地生态类型对生物物种多样性的支撑程度进行综合加权获得。
2.计算公式:生物丰度指数= A×[0.35×(0.6×有林地面积+0.25×灌木林地面积+0.15×其他林地面积)+0.21×(0.6×高盖度草地面积+0.3×中盖度草地面积+0.1×低盖度草地面积)+0.11×(0.6×水田面积+0.40×旱地面积)+0.04×(0.3×城镇建设用地面积+0.4×农村居民点面积+0.3×其他建设用地面积)+0.01×(0.2×沙地面积+0.3×盐碱地面积+0.3×裸土地面积+0.2×裸岩面积)+0.28×(0.1×河流面积+0.3×湖库面积+0.6×滩涂面积)]/县域国土面积。其中:A为生物丰度指数的归一化系数(值为511.3),以县级尺度的林地、草地、水域湿地、耕地、建设用地等生态类型数据加权,并以100除以最大的加权值获得;通过归一化系数将生物丰度指数值处理为0~100之间的无量纲数值。
3.数据来源:自然资源、住建、水务、农业农村、林业部门。
(十)水源涵养指数
1.指标解释:指县域内生态系统水源涵养功能的强弱程度,根据县域内林地、草地及水域湿地在水源涵养功能方面的差异进行综合加权获得。
2.计算公式:水源涵养指数=A×[0.45×(0.1×河流面积+0.3×湖库面积+0.6×沼泽面积)+0.35×(0.6×有林地面积+0.25×灌木林地面积+0.15×其他林地面积)+0.20×(0.6×高盖度草地面积+0.3×中盖度草地面积+0.1×低盖度草地面积)]/县域国土面积。其中:A为水源涵养指数的归一化系数(值为526.7),以县级尺度的林地、草地、水域湿地三种生态类型数据加权,并以100除以最大的加权值获得;通过归一化系数将水源涵养指数值处理为0~100之间的无量纲标数值。
3.数据来源:自然资源、水务、农业农村、林草部门。
二、考核环境状况指标
(一)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
1.指标解释:指县域单位国土面积所排放的二氧化硫(SO2)、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和氮氧化物(NOX)之和,单位:千克/平方公里。
2.计算公式: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SO2排放量+COD排放量+NH3-N排放量+NOX排放量)/县域国土面积,单位:kg/km2。
3.数据来源: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部门2020年度统计监测数据。
(二)污染源排放达标率
1.指标解释:指县域内纳入监控的污染源排放达到相应排放标准的监测次数占全年监测总次数的比例。针对纳入监控的污染源的一次监测中,所有排污口的所有污染物浓度均符合针对性排放标准限值时,则该污染源本次污染物排放浓度达标;如有一项污染物浓度超过针对性排放标准限值,则该污染源该次监测不达标。污染源排放执行地方或国家的行业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暂时没有针对性排放标准的企业,可执行地方或国家颁布的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具体监测项目由监督管理的环境保护部门确定。
2.计算公式:污染源排放达标率=认定污染源的监测达标频次/县域内全部认定污染源全年监测总频次×100%。
3.数据来源:生态环境部门2020年度统计监测数据。
(三)Ⅲ类或优于Ⅲ类水质达标率
1.指标解释:指县域内所有经认证的水质监测断面中,符合Ⅰ~Ⅲ类水质的监测次数占全部认证断面全年监测总次数的比例。
2.计算公式:Ⅲ类或优于Ⅲ类水质达标率=认证断面达标频次之和/认证断面全年监测总频次×100%。
3.数据来源:生态环境部门。
(四)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
1.指标解释:指县域范围内城镇地区经过污水处理厂二级或二级以上处理且达到相应排放标准的污水量占城镇生活污水全年排放量的比例。
2.计算公式: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城镇污水处理厂年达标排放污水量(万吨)/城镇生活污水年排放量(万吨)×100%。
3.数据来源:住建、生态环境部门。
(五)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
1.指标解释:指县域范围内所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水质监测中,符合Ⅰ~Ⅲ类水质的监测次数占全年监测总次数的比例。
2.计算公式: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饮用水水源地监测达标频次/饮用水水源地全年监测总频次×100%。
3.数据来源:生态环境部门。
(六)优良以上空气质量达标率
1.指标解释:指县域范围内城镇空气质量优良以上的监测天数占全年监测总天数的比例。空气质量监测与评价在2015年12月31日前执行现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相关技术规范。
2.计算公式:优良以上空气质量达标率=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全年监测总天数×100%。
3.数据来源:生态环境部门。
三、考核指标评分细则
项 目 |
分 值 |
1.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与生态创建 |
10分 |
1.1生态环境保护制度 |
5分 |
1.2生态创建 |
5分 |
2.生态保护与建设工程 |
20分 |
2.1年度工作计划 |
10分 |
2.2工程项目实施 |
10分 |
3.生态环境监管能力与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设 |
20分 |
3.1环境空气专项监管能力 |
10分 |
3.2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
10分 |
4.生态环境保护资金投入 |
10分 |
4.1生态环境保护资金投入 |
— |
4.2考核监测工作经费 |
10分 |
5.县域考核工作组织管理 |
40分 |
5.1考核工作组织情况 |
5分 |
5.2考核工作实施情况 |
15分 |
5.3环境监测规范性情况 |
20分 |
合计 |
100分 |
(一)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与生态创建,10分
1.生态环境保护制度(5分)
贯彻落实《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等有关规划和文件所制定的规划、政策、制度等。计分:5分。
规划、政策或制度要满足以下3个条件:
①县级或以上政府制定并组织实施的规划、政策和制度;
②考核评价年(2020)仍然在规划、政策或制度的有效期限内;
③规划、政策或制度内容为生态恢复与治理、环境保护与治理、资源节约与保护。
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证明材料要求:
①对于规划,提供规划报告首页、目录页;以及地方政府(或人大)批准实施的文件;
②对于政策或制度,须提供政策或制度的复印件;
2.生态创建(5分)。
被考核县域创建下列称号: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国家生态县(市、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国家级生态乡镇、国家级或省级自然保护区等。
计分方法:满分5分,创建一项即可,得分不累加。已申请创建的,得2分,创建成功的,得5分。
要满足的条件:
①考核县域已成功获得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国家生态县(市、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称号或建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之一。
②或者在评价年内(2020年),考核县域创建成功以下之一:省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或省级森林公园、国家湿地公园、国家级或省级风景名胜区、国家地质公园。
③或者考核县域在评价年内(即2020年)正在申请创建的。
证明材料要求:
若创建成功①所包含的称号,须提供国家有关部门的通告文件;
若创建成功②所包含的称号,须提供评价年(2020年)内有关部门的通告文件;
若正在申请创建过程中,须提供评价年(2020年)内县级政府申请创建的证明材料。
(二)生态保护与建设工程,20分
1.年度工作计划(10分)
被考核县域年度环保目标任务(如:主要污染物减排,年度环保工作目标等)完成情况。
计分方法:满分10分,根据填报材料综合打分
考核内容:
评价年(即2020年),上级政府或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与县级党委、政府制定年度环保目标任务或目标责任书;
②评价年上一年度县级环保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2.工程项目实施(10分)
被考核县域根据国家、省、地市级区县等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规划或年度计划所开展的生态保护与建设工程;
计分方法:满分10分,根据工程规模、效益综合评分。生态工程满足的条件:
评价年(即2020年)实施的工程,包括新上马或延续性项目;
②工程内容主要为生态保护与恢复、环境污染治理、资源开发保护;
③工程效益比较显著,能改善县域生态环境质量。
(三)生态环境监管能力与环境基础设施建设,20分
1.生态环境监管能力(10分)
(1)基本环境监管能力
县域具备年度实施方案中所要求的基本环境监测能力,如水质常规监测能力、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能力等。
计分方法:作为调查指标,不设分值。
要求:
县级环境监测站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证书,且证书未过期;县级环境监测站达到国家标准化要求的认定文件。
(2)环境空气专项监管能力
被考核县域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能力建设及联网情况
计分方法:满分10分
考核内容:
①县级空气自动监测站建设与运行情况,提供县级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建设、运行及验收等方面的证明材料,5分。
②县级环境空气自动站与省或国家联网情况,5分。
2.环境基础设施建设(10分)
(1)县域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行
考核县域建有县城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能正常运行。
计分方法:满分5分
考核内容:
①县城生活污水处理厂建设情况,提供县城生活污水处理厂建设与环保验收材料,3分。
②县城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提供考核评价周期内(即2019年10月—2020年9月)污水处理厂连续四个季度的有效性监测报告或有效性审核标识,2分。
(2)县域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行
被考核县域建有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并能正常运行。
计分:满分5分
考核内容:
①县城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建设情况,提供县城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建设与竣工验收材料,3分。
②县城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运行情况,2分。
提供考核评价周期内(即2019年10月—2020年9月)县城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包括定期维护、监测、渗滤液处理等。
(四)生态环境保护资金投入,10分
1.生态环境保护资金投入
考核县域2020年用于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资金投入。
计分方法:调查指标,不设分值
考核内容:
评价年(2020年),考核县域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支出;
要求县级财政提供2020年用于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预算证明
2.考核监测工作经费(10分)
县级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50万元的考核监测工作经费,包括地表水、环境空气、污染源、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监测等工作经费,不包括监测站房建设、仪器设备购置等监测能力建设的费用。
计分方法:满分10分。工作经费﹤50万元的,不得分;工作经费≥100万元的,得10分;50万元≤工作经费<100万元的,得分算法为:(X-50)÷50×5+5,其中X为考核工作经费数额(单位:万元)。
考核内容:
评价年(即2020年),县级财政用于县域考核环境监测的经费
注意提供县级财政用于2020年县域考核环境监测等方面的预算证明、经费拨付凭证等。
(五)县域考核工作组织管理,40分
1.考核工作组织情况(5分)
各地按照年度实施方案开展工作情况
计分方法:满分5分,根据证明材料综合评分
考核内容:
①县政府制定县域考核工作实施方案,部署县域考核工作 。
②实施方案明确政府各部分职责分工
③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经费、环境监测任务等。
证明材料要求:
县级政府制定考核工作实施方案或类似材料
2.考核工作实施情况(35分)
(1)报告编制规范性(10分)
各地按照年度实施方案编制的工作报告质量情况。
计分方法:10分,根据填报材料综合评分自查报告编写规范,内容丰富而详实,能够体现县级政府在评价年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和成效。
(2)数据填报完整性和规范性(25分)
①自然生态等指标有效性,5分。
自然生态指标或受保护区域面积比指标有效性
②环境监测数据规范性和完整性,20分。
根据2020年四个季度环境监测数据,从监测频次、监测项目规范性、以及监测数据逻辑性方面评分。
附件2
永仁县2020年度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任务责任落实分解表(一)
指标分类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指标 类型 |
考核内容 |
计算方法 |
材料 要求 |
报送 时限 |
责任部门 |
|||
名称 |
权重 |
名称 |
权重 |
名称 |
权重 |
||||||
生态环境质量指标 |
0.7 |
自然生态指标 |
0.7 |
林地覆盖率 |
0.30 |
正指标 |
县域内林地(天然林地、人工林地、灌木林地和其他林地)面积占县域国土面积的百分比。 |
林地覆盖率(%)=(天然林地面积×0.5+人工林地面积×0.3+灌木林面积×0.15+其它林地面积×0.05)÷县域国土面积×100% |
文件、批复、文本、图纸及相关证明材料,所报材料和数据必须与省级核定的材料一致。 |
2020年10月12日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 |
县林草局 |
活立木蓄积量 |
0.05 |
正指标 |
一定范围内土地上全部树木蓄积的总量,包括森林蓄积,疏林蓄积、散生木蓄积和四旁树蓄积,是体现森林资源总规模的基本指标。 |
活立木蓄积量=森林蓄积+疏林蓄积+散生木蓄积+四旁树蓄积 |
|||||||
森林覆盖率 |
0.10 |
正指标 |
县域内森林面积占县域国土面积的百分比。森林包括有林地和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 |
||||||||
草地覆盖率 |
0.03 |
正指标 |
县域内草地(天然草地和人工草地)面积占县域国土面积的百分比。 |
计算方法:草地覆盖率(%)=(天然草地面积×0.6+人工草地面积×0.4)÷县域国土面积×100% |
县农业农村局 |
||||||
湿地率 |
0.12 |
正指标 |
县域内河流湿地、湖泊湿地、沼泽湿地、人工湿地四种湿地类型面积占县域国土面积的百分比。 |
湿地率(%)=(自然湿地面积×0.7+人工湿地面积×0.3)÷县域国土面积×100% |
县自然资源局 |
||||||
受保护区域面积占比 |
0.10 |
正指标 |
县域内各类保护区(地)面积(包含自然保护区、其它类型保护区(地))占县域国土面积的百分比。 |
受保护区域面积占比(%)=(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面积×0.5+省级自然保护区×0.3+其它类型保护区(地)×0.2)÷县域国土面积×100% |
县林草局 |
||||||
环境状况指标 |
0.3 |
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 |
0.10 |
正指标 |
县域内所有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水质监测中,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Ⅰ~Ⅲ类水质的监测次数占全年监测总次数的比例。 |
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断面达标频次之和÷全年监测总频次×100% |
环境监测方案及环境监测报告 |
州生态环境局永仁分局 |
|||
Ⅲ类或优于Ⅲ类水质达标率 |
0.10 |
正指标 |
县域内所有经认证的水质断面中,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Ⅰ~Ⅲ类水质的监测次数占全部认证断面全年监测总次数的比例。 |
Ⅲ类或优于Ⅲ类水质达标率=认证断面达标频次之和÷认证断面全年监测总频次×100%。 |
|||||||
优良以上空气质量达标率 |
0.10 |
正指标 |
县域范围内城镇空气质量优良以上的监测天数占全年监测总天数的比例。空气质量评价使用API/AQI指数法,用污染物日均值数据评价。 |
优良以上空气质量达标率=空气质量优良以上监测天数/全年监测总天数×100%。 |
永仁县2020年度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任务责任落实分解表(二)
指标分类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指标 类型 |
考核内容 |
计算方法 |
材料要求 |
报送 时限 |
责任部门 |
|||
名称 |
权重 |
名称 |
权重 |
名称 |
权重 |
||||||
环境保护指标 |
0.3 |
节能减排指标 |
0.6 |
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 |
0.30 |
负指标 |
县域单位国土面积上二氧化硫(SO2)、化学需氧量(COD)、氨氮和氮氧化物四项污染物的排放量之和。 |
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二氧化硫排放量+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氨氮排放量+氮氧化物排放量)÷县域国土面积 |
文件、批复、文本、图纸及相关证明材料,所报材料和数据必须与省级核定的材料一致。 |
2020年10月12日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 |
州生态环境局永仁分局 |
重点防控重金属排放强度 |
0.05 |
负指标 |
县域单位国土面积上铅、砷、汞、镉和铬五项重金属排放量之和。 |
重点防控重金属排放强度=(铅排放量+砷排放量+汞排放量+镉排放量+铬排放量)÷县域国土面积 |
|||||||
环境治理指标 |
0.4 |
重点污染源排放达标率 |
0.10 |
正指标 |
县域内纳入监控的污染源排放达到相应排放标准的监测次数占全面监测总次数的比例。 |
重点污染源排放达标率=县域内重点污染源监测达标总次数÷县域内重点污染源全年监测总次数×100%。 |
环境监测方案及环境监测报告 |
州生态环境局永仁分局 |
|||
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 |
|
正指标 |
城镇地区经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且达到排放标准的生活污水量占城镇生活污水排放总量的百分比。 |
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生活污水量(万吨)÷城镇生活污水排放总量(万吨)×100%。 |
污水处理厂建设与环保验收、运行文件及台账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含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
污水管网建设材料 |
|||||||||||
县城总供水量、污水量 |
|||||||||||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
|
正指标 |
指城镇地区经过无害化处理的生活垃圾数量占城镇生活垃圾产生总量的百分比。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指卫生填埋、焚烧和资源化利用。 |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城镇地区经过无害化处理的生活垃圾量(万吨)÷城镇垃圾产生总量(万吨) ×100%。 |
垃圾处理厂建设与环保验收、运行文件及台账 |
||||||
建成区绿地率 |
|
正指标 |
指建成区内各类绿化用地面积占建成区总面积的比例。 |
建成区绿地率=建成区各类城市绿地面积(平方公里)÷建成区面积(平方公里)×100%。 |
绿化面积证明材料、投资及工程资料 |
永仁县2020年度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任务责任落实分解表(三)
指标分类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指标 类型 |
考核内容 |
计分方法 |
材料要求 |
报送 时限 |
责任部门 |
||||
名称 |
权重 |
名称 |
权重 |
名称 |
权重 |
|||||||
环境管理指标 |
调 节 分 |
生态环境保护与监管 |
70 |
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与创建 |
15 |
正指标 |
生态环境保护制度 |
县级政府生态保护政策制定及制度改革创新情况。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完善重大环境行政决策机制,推行环境信息公开,建立环境保护联动执法机制和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等。 |
满分5分。 |
提供相关文件、文本或证明材料。 |
2020年10月12日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 |
县政府办公室 |
将生态保护建设纳入县级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制定有鼓励或开展生态保护建设工作的政策,有明确的年度工作计划等,制定生态文明建设规划、重点生态功能区保护规划。 |
县发展改革局 |
|||||||||||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生态县建设规划。 |
州生态环境局永仁分局 |
|||||||||||
建立重点企业污染源监管制度,重点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机制。 |
||||||||||||
节能控制,推动重点行业企业循环化改造和清洁生产机制等。 |
县工信商务科技局 |
|||||||||||
污染减排总量控制。 |
州生态环境局永仁分局 |
|||||||||||
生态创建 |
国家或省级、州级生态乡镇、生态村和绿色社区、绿色学校、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等的创建和管护情况。 |
满分10分。开展相关创建工作得5分;创建国家级得10分;创建省级的得8分。 |
提供相关文件、文本或证明材料。 |
|||||||||
生态保护与建设工程 |
|
正指标 |
生态保护目标 |
年度生态环保目标任务(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年度环保工作 目标等)完成情况。 |
满分15分。 |
|||||||
工程项目实施 |
为修复或改善生态环境实施的国家、省、州市及县级等有关规划或年度计划开展的生态保护与建设工程项目。 |
满分15分。 |
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含任务下达和实际完成对比数据、工程内容、建设进程、验收文件、生态环境效益分析等材料。 |
州生态环境局永仁分局 |
||||||||
环境管理指标 |
调 节 分 |
生态环境保护与监管 |
70 |
生态环境监管与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
|
|
生态环境监管 |
森林火灾受害情况、林业有害生物发生情况等。 |
满分5分。 |
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2020年10月12日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 |
县林草局 |
|
|
生态环境监管能力 |
具备完成考核监测、专项环境监测能力。 |
满分8分,设立环境监测机构得4分,通过标准化验收得8分。 |
机构设立文件及机构编制文件 |
州生态环境局永仁分局 |
||||||
资质认证及标准化验收文件 |
||||||||||||
机构运行保障经费 |
县财政局 |
|||||||||||
|
|
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
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建设与运行情况 |
满分12分。建成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得2分,集中收集处理率达到或超过75%的,得3分;建成城镇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得2分,集中收集处理率达到或超过75%得3分;设立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2分。 |
提供验收以及环保设施验收、运行方面的文件。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水务局 |
||||||
城镇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行情况。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
设立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等情况。 |
州生态环境局永仁分局 |
|||||||||||
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组织实施 |
30 |
工作组织情况 |
正指标 |
|
按照年度实施方案开展工作情况。 |
满分10分。 |
供相关证明材料,含组织机构、工作方案、人员培训及经费保障等。 |
县政府办公室 |
||||
工作实施情况 |
正指标 |
|
自查报告规范性,数据填报有效性、完整性和规范性情况以及环境监测工作规范性。 |
满分20分。 |
自查报告及相关数据的规范性、可靠性、完整性、准确性和逻辑性。 |
州生态环境局永仁分局 |
附件3
永仁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
质量考核自查报告
(盖章)永仁县人民政府
年 月 日
(盖章)永仁县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数据指标汇总表
州(市): 县(市、区): |
||||||||
县域行政代码: 县域国土面积(KM2) |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单位 |
2018年 |
2019年 |
2020年 |
提供部门 |
||
自然生态指标 |
林地覆盖率 |
天然林地面积 |
平方公里(KM2) |
|
|
|
林草 |
|
人工林地面积 |
|
|
|
|||||
灌木林地面积 |
|
|
|
|||||
其他林地面积 |
|
|
|
|||||
活立木蓄积量 |
万立方米 |
|
|
|
||||
森林覆盖率 |
有林地面积 |
平方公里(KM2) |
|
|
|
|||
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面积 |
|
|
|
|||||
草地覆盖率 |
天然草地面积 |
平方公里(KM2) |
|
|
|
农业农村、自然资源 |
||
人工草地面积 |
|
|
|
|||||
湿地率 |
自然湿地面积 |
平方公里(KM2) |
|
|
|
林草、水务、自然资源 |
||
人工湿地面积 |
|
|
|
|||||
受保护区域面积占比 |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面积 |
平方公里(KM2) |
|
|
|
林草、水务、自然资源、文化旅游、生态环境等部门 |
||
省级自然保护区面积 |
|
|
|
|||||
其他类型保护区(地)面积 |
|
|
|
|||||
环境状况指标 |
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 |
百分比(%) |
|
|
|
生态环境 |
||
III类或优于III类水质达标率 |
|
|
|
|||||
优良以上空气质量达标率 |
|
|
|
|||||
节能减排指标 |
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 |
二氧化硫排放量 |
千克(KG) |
|
|
|
||
氮氧化物排放量 |
|
|
|
|||||
化学需氧量排放量 |
|
|
|
|||||
氨氮排放量 |
|
|
|
|||||
重点防控重金属排放强度 |
重金属排放量(铅、砷、汞、镉和铬) |
|
|
|
||||
环境治理指标 |
重点污染源排放达标率 |
百分比(%) |
|
|
|
住建、生态环境 |
||
城镇生活水污水集中处理率 |
|
|
|
|||||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
|
|
|
|||||
建成区绿地率 |
|
|
|
|||||
生态环境保护和监管 |
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与创建 |
项 |
|
|
|
政府办、发改、财政、生态环境、林草、水务、住建等 |
||
生态保护与建设工程 |
项(资金) |
|
|
|
||||
生态环境监管能力达标情况 |
是否达标 |
|
|
|
||||
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
项 |
|
|
|
数据副填报表
集中式饮用水源地 |
||||||||||||
县(市、区) |
水源地代码 |
水源地名称 |
服务乡镇名称 |
服务人口数量(人) |
是否划定水源地保护区(是/否) |
水源地保护区面积(KM2) |
是否展开水质监测 |
监测频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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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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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水质监测断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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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 |
代码 |
所属州(市) |
断面名称 |
河流/湖泊名称 |
经度 |
纬度 |
建立时间 |
断面性质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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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断面性质国控、省控、市控或新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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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气监测点位 |
||||||||||||
县(市、区) |
代码 |
所属州(市) |
点位名称 |
监测方式 |
经度 |
纬度 |
建立时间 |
备注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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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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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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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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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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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监测方式分自动、手工、流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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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源监测点位 |
||||||||||||
县(市、区) |
污染源代码 |
污染源(企业)名称 |
污染源类型 |
排放去向 |
经度 |
纬度 |
监测项目 |
污染源性质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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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注:污染源性质国控、省控、市控或县控) |
||||||||||||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
||||||||||||
名称 |
建成时间 |
运行状态(填:已运行或建设中) |
经度 |
纬度 |
日处理能力(吨/天) |
备注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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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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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垃圾收集处理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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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建成时间 |
运行状态(填:已运行或建设中) |
经度 |
纬度 |
日处理能力(吨/天)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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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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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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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保护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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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保护区域名称 |
类型 |
级别 |
面积(公顷) |
建立时间 |
备注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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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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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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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受保护区域类型包括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林木公园等;级别分为国家级、省级、其它类型) |
||||||||||||
生态工程 |
||||||||||||
县(市、区) |
生态工程名称 |
工程投资(万元) |
工程规模(面积等) |
经度 |
纬度 |
开工时间 |
完成时间 |
完成进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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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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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条:永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支持生猪产业加快生产发展若干措施的工作意见 |
下一条:永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仁县贯彻落实省州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