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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仁县工伤认定公示(2023)第5号

日期:2023年08月28日   作者:   来源:永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点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修订)》的规定,现将李华忠等13位同志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李华忠,男,云南兴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用工。2023年6月21日(星期三)18点40分左右,李华忠与同事在永仁县农村供水保障工程(一期)尼白租水库2号倒虹吸施工现场进行施工作业,因为下雨,李华忠和同事一起用遮雨布盖水泥时因水泥包倒塌压到李华忠左腿,导致其左腿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拟认定为工伤。

2.纳永平,男,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楚雄永仁供电局永定供电所劳动合同用工,目前为公司派驻宜就镇外普拉村委会驻村工作队员。2023年6月19日(星期一)上午9:00左右,纳永平与宜就镇外普拉村委会工作人员在外普拉村帮助农户退林还耕砍树恢复农田基本建设,因使用手锯操作不慎,纳永平左手小拇指被手锯锯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文学斌,男,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楚雄永仁供电局劳动合同用工。2023年6月26日(星期一)下午,文学斌与同事到永仁县莲池乡四棵树梁子对10KV羊旧乍线路改造工程施工现场协调巡检,16:00点左右,文学斌在现场进行杆位指认确定过程中不慎跌落至被杂草完全覆盖的坑内,导致左脚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鲁永良,男,永仁太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用工。2023年6月27日(星期二)下午4:00左右,鲁永良与同事在永仁太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综合楼安装防腐木过程中,使用切割机不慎被切割机切到左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李飞,男,永仁县国有林场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用工,根据工作安排,李飞于2023年7月3日至7月10值班。2023年7月9日(星期天)上午6:30左右,李飞到管护站周围查看房屋安全情况,因当时正在下着雨路面湿滑,李飞到管护站后门外时不慎摔倒在排水沟边上,致使李飞右手肘搓破皮,右边肋骨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6.黄金春,男,永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工。2023年6月19至20日受永仁县中和镇人民政府邀请,到中和镇参加《中国乡愁文化书系、永仁文化丛书》(中和卷)编撰配图采集工作。6月20日(星期二)下午5:00左右,黄金春和中和镇文化站工作人员在中和镇文化站(夏家大院)二楼进行图片采集时,不慎摔倒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7.殷绍泽,男,永仁县水务局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用工,1981年12月至2019年12月一直从事潜水员工作。2010年殷绍泽感觉耳朵不适,到攀枝花市中心医院耳鼻喉科检查,确诊鼓膜穿孔,听力受损。2022年感觉髋部疼痛,走路颠簸,医学检查为股骨头坏死二期,2023年6月21日经云南省第三人民医院诊断并出具职业病诊断文书,诊断为:职业性减压病(贰期减压性骨坏死)(双侧股骨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8.陶有强,男,永仁永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派遣至永仁县人民医院工作劳动用工。2023年7月3日(星期一)21:00分左右,陶有强到永仁县人民医院住院部内四科治疗室维修电路,在维修电路过程中不慎被电击伤左手中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9.杨燕梅,女,永仁县城区幼儿园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用工。2023年6月27日(星期二)8:00左右,永仁县城区幼儿园大班组教师杨燕梅和同事在城区幼儿园运动场组织幼儿做早操,在做跳跃运动时不慎扭伤右膝,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0.王正元,男,永仁多凌钛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用工。2023年7月2日(星期天)12:30分左右,王正元与同事在永仁县多凌钛业厂区机修车间内加工钢板时,由于行吊钢绳断裂导致钢板砸伤左手拇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1.普怀惠,女,永仁嘉涔废渣综合利用厂劳动用工。2023年7月21日(星期五)下午,普怀惠与同事在永仁嘉涔废渣综合利用厂熔炉车间从事淋水工作,16:30分左右,普怀惠去喷洒路面时不慎跌倒导致左脚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2.莫益龙,男,云南双清螺旋钢管有限公司劳动用工。2023年4月13日(星期四)下午2时左右,莫益龙与同事在车间装钢管,在装车过程中因卡管卡子一端掉落,导致管子滑下将莫益龙砸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3.李卫国,男,永仁多凌钛业有限公司劳动用工。2023年7月18日(星期二)中午12:35分左右时,李卫国和同事在永仁多凌钛业有限公司厂区炉前车间用行吊给货车装铁块时,李卫国不慎被行吊夹子夹伤左手中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从公示之日起5日内,如对以上职工工伤认定有不同意见,可在公示期内向永仁县工伤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

通讯地址:永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工伤股

邮编:651499

联系电话:0878-6713612

永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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