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仁县人民政府
网站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永仁县工伤认定公示(2023)第4号

日期:2023年06月27日   作者:   来源:永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点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修订)》的规定,现将李秋莹等8位同志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李秋莹,女,永仁县人民医院合同用工,2023年4月12日(周三)上午7:00时左右,李秋莹骑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家到单位上班途中,与李长平驾驶的川DCY939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南金路屠宰厂岔口相撞,造成李秋莹双膝、右手、多处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秋莹立刻报警,经交警裁决认定李长平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李秋莹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陈晓林,男,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职工,2023年4月22日(周六)19:30分,根据训练工作安排,陈晓林与单位气排球队其他队员一起在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球场开展气排球训练,在训练过程中,陈晓林同志于20:36分左右不慎跌倒,摔倒后撞在气排球架的支座上,多处受伤,流血不止,当场意识不清,参加训练的同事见状赶快拨打120急救电话,急救车到达后,20:40分由救护车送到永仁县人民医院检查救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金学梅,女,永仁县永定中心小学工勤人员,2023年5月8日(周一)中午15:30分左右,金学梅与同事在食堂准备晚餐,在从架子上搬动花菜下来清洗的过程中,突然扭到右脚关节,晚上疼痛加重,于5月9日早到永仁县人民医院就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起婷韬,女,永仁莉洋石材经营部劳动用工,2023年5月16日上午(周二),起婷韬与同事在永仁莉洋石材经营部厂内开展切割石材工作,约9:30左右,因使用机械不慎掉落,导致其左脚脚跟跟腱损伤破皮流血,事故发生后,同事及时将起婷韬送往永仁县人民医院救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符永生,男,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永仁县委员会办公室职工,由单位安排其2023年5月11日-13日到县委党校参加“中共永仁县直机关工委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暨2023年‘万名党员进党校’培训班。2023年5月12日下午(周五)符永生同志驾驶摩托车从家中出发到县委党校参加培训,14点15分行至中山公园游泳馆门口路段时,为避让横穿公路的一辆电动车,被路面上的泥沙滑倒,造成符永生左侧胫骨、左膝关节受伤,事故发生后,符永生被送至永仁县人民医院救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6、胡楠,男,永仁县人民医院劳动合同用工,胡楠同志于2023年5月20日(周六)下午20时45分代表永仁县人民医院参加《永仁县2023年全民健身周末赛篮球赛》,男子F组:“县医院”对阵“永仁住建”篮球赛第三节时,不慎在球场摔倒,左膝盖、左股骨受伤,比赛结束后由家属送至永仁县人民医院外二科检查,2023年5月21日9:07分到永仁县人民医院外二科住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7、王海华,男,永仁县人民医院职工,内四科副主任医师。王海华同志于2023年5月15日(周一)下午18时23分值夜班期间为内四科住院患者陶兴华(无儿女,住院在床,无人照顾)从食堂购买饭菜回来,在1楼关闭科室防火门时,因左手提饭,右手关门,两扇防火门突然同时关闭导致王海华右手食指夹伤缺损,王海华受伤后到外二科就诊,经过外二科医生检查后要求住院手术治疗,王海华同志最后于18时53分入院治疗,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8、罗志刚,男,永仁哲林实业有限公司劳动用工,2023年6月5日(周一)晚8:30分左右,罗志刚与同事在哲林芒果基地乍石一区住宿区用切割机切竹子用于芒果树顶果的过程中,不慎伤到左手拇指和食指,事故发生后,罗志刚打电话给另外一个同事蒋文清,后蒋文清将罗志刚送至永仁县人民医院医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从公示之日起5日内,如对以上职工工伤认定有不同意见,可在公示期内向永仁县工伤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

通讯地址:永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工伤股

邮编:651499

联系电话:0878-6713612

永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6月27日

上一条:电子社保卡同步签发告知书

下一条:多地参保满10年,如何在非户籍地领取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