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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鼓励企业稳定和扩大就业的主要政策清单

日期:2020年09月10日   作者:   来源:    点击:[]

一、鼓励企业吸纳就业政策

(一)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享受创业担保贷款的创业者按照现有政策规定给予贴息;对享受创业担保贷款的小微企业,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

(二)定额税收减免政策。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我省相关文件下发后,各地应尽快落实。

(三)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对企业新录用的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的,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对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四)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单位吸纳)。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五)支持困难企业职工在岗培训政策。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困难企业可组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所需经费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经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审核评估合格后,可由就业补助资金予以适当支持。

(六)就业见习补贴政策。就业见习对象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中职毕业生、16-24岁失业青年。对其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城乡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青年,以及缺乏工作经历的青年,优先提供见习机会。见习单位通过就业创业证或公共服务机构查询认定人员就业和失业状态,招聘录用中不得存在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歧视行为。

就业见习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700元;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含)以上的用人单位,补贴标准从每人每月700元提高到800元。用于支付见习人员的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

就业见习期限一般为3-12个月,具体可根据见习人员特点和岗位要求合理确定。

二、支持企业职工提升技能政策

(七)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政策。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含)以上,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在职职工,在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核发时间从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核发证书之日起算起),可按初级1000元、中级1500元、高级2000元的补贴标准上限申领技能提升补贴。2019年起可享受补贴的工种目录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中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2019年1月1日起,围绕我省“五网建设”和“八大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和各地人力资源市场需求实际,我省技能提升补贴标准向地区紧缺急需职业(工种)予以倾斜,补贴标准上浮30%。每年将公布新的《提高补贴标准职业目录》。2019年调整提高了电工、焊工、美容师、育婴员、茶艺师、汽车维修工等25个工种的补贴标准,分别为:初级(五级)1300元,中级(四级)1950元,高级(三级)2600元。同一参保人员每年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

三、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政策

(八)失业保险返还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失业保险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全省27个深度贫困县的失业保险参保缴费企业,将稳岗补贴标准提高到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60%。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确定。困难企业的认定,由参保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上述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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