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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的乡人民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日期:2024年03月01日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条 为保障及促进维的乡政府网站信息发布审核登记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保障信息资料发布的权威性、及时性、准确性和严肃性,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乡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维的乡政府网站应当公开或需要公开的所有政务类信息,上述信息正式发布前,必须进行预先审核。

第三条 发布的信息应具有较强的时效性,保证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四条 审核的原则是“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乡镇主要领导是网站信息报送和发布的第一责任人,要明确一名分管领导作为信息审核负责人,所有报送和发布的上网信息必须经审核负责人同意后,通过本单位政务邮箱进行报送,使用非政务邮箱进行报送的信息,原则上不予编发。

第五条 审核的程序:

(一)信息人员拟定拟发布信息内容并填写《永仁县门户网站信息公开发布审批表》。

(二)本部门负责人审核,重点是对拟发布信息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是否涉密等进行审核。

(三)单位或部门拟发的信息由信息审核负责人审核签发后方可发布,重要信息必须经单位或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方可发布。

第六条 上网信息实行单位部门申报、归口发布。各部门要按照《维的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的要求,遇有本职范围内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要及时做好收集、整理、申报工作,并确保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符合安全保密工作的要求,协助做好信息的审核和上传;统一上网发布。

第七条 上网发布的信息,严格履行审批、备案手续。坚持“保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保密”的原则。各单位形成拟上网信息文稿后,先由单位负责人初审,然后交主管领导核稿审批,签署意见。凡未经审核的信息严禁上网发布。

第八条 发布关系重大事件的信息和负面信息,必须上报政府领导审核并经政府有关领导同意后方可发布。

第九条 建立完善的信息发布登记制度,信息发布前认真填写《永仁县门户网站信息公开发布审批表》,所有报送信息及其审核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审核表、登记表要存档保存,办公室应当对所发布的信息进行登记,以加强管理,单位、部门报送信息的审核资料由各单位存档备查。

第十条 网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等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网站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坚决杜绝有害信息的扩散,严禁涉密信息上网,防止泄露国家秘密。

第十一条 信息发布前必须认真校对和审核,确认无误后方可报送。对因审核不严导致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失实、泄密、引发负面影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维的乡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