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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仁县搬迁安置办公室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日期:2024年03月01日   作者:管理员   来源:原创      点击:[]

永仁县搬迁安置办公室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为推进我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增加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州县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办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办机关各股(室)。

第三条主动公开是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各级行政机关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主动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主动公开的内容

(一)主动公开的内容主要有: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事项;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

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事项。

(二)我办重点公开以下信息:

1、行政法规、规章和各类规范性文件;

2、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3、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4、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5、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6、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7、移民搬迁政策。

第六条主动公开的形式。利用以下一种或者多种形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1、公开栏、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2、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体;

3、政府新闻发布会、专家咨询论证会、听证会等会议形式。必要时,可以邀请公众代表旁听有关会议;

4、各级各类档案馆(室)以及行政机关设立的查阅服务室(点)、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场所或者设施;

5、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地获取政府信息的形式。

法律、法规、规章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形式、期限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条办综合股应当根据主动公开的内容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八条监督措施

1、群众监督:一是设立投诉电话;二是设立监督意见箱;三是召开座谈会、走访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2、内部监督。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本部门信息公开的执行情况。对凡应该公开而没有公开,以及公开内容不规范的,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应书面责成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

3、奖惩。把主动公开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机关年终考核的一项内容,由办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检查并提出奖惩建议。

第九条办机关成立主任任组长,副主任任副组长,各股(室)股长任组员的领导小组。由办综合股股长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政府信息公开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负责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具体工作,并在媒体上公布受理、监督电话。

第十条办机关成立由主任为组长,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小组,负责保密审查。

第十一条办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主动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永仁县搬迁安置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永仁县搬迁安置办公室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完善和规范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办各股(室)。

第三条依申请公开是指只涉及部分人和事,不必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需要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

第四条依申请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依申请公开内容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原则上应当予以公开,但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范围不包括:

(一)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

(二)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

(三)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四)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合法权益受损害的信息;

(五)行政机关的内部信息及内部公文;

(六)行政机关内部研究、讨论或审议过程中的信息;

(七)与行政机关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妨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他人人身权利的信息;但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除外;

(八)需要政府部门加工、整理方能提供的信息;

(九)可能会被申请人用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信息;

(十)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六条依申请公开程序

(一)申请意见的提出

1、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获取政府信息的,可以向办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公开的形式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行政机关可以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

2、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查询、获取有关自身的注册登记、税费缴纳、社会保障等方面情况的政府信息,申请人可以凭有效身份证明,向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通过采用网上认定身份的技术,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互联网直接查询、获取有关自身情况的政府信息。

(二)申请意见的审核与受理

对收到的申请要进行审核,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1、申请形式、内容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形式不符合规定或者内容不明确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允许申请人当场补正。

(三)申请意见的处理

对受理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1、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范围,并能够当场予以提供的,应当决定予以提供;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或者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行政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应当给予指引,告知申请人检索、查阅的途径、方法,或者采取其他适当方式帮助申请人获取有关政府信息;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由上级行政机关形成并已经公开的,应当在本机关所掌握的范围内予以提供;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6、办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内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利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的,不得公开,并向申请人说明情况。

(四)禁止行为

1、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信息,不得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

2、不得通过与市、县(区)直部门有隶属关系或者业务指导等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信息。

(五)期限

1、综合股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当场做出处理的,应当当场做出处理;

2、不能当场做出处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

3、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经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4、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七条依申请提供公开内容的形式

综合股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有条件的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应申请人的要求,政府机关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机关可以向申请人收取政府信息打印、复制的成本费用,具体标准由物价主管部门核定。

第八条综合股依申请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按规定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不完整、不适时或者不相关的,有权要求有关政府机关及时予以更改。受理的政府机关无权更改的,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监督措施

1、群众监督:一是设立投诉电话;二是设立监督意见箱;三是通过召开座谈会、走访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2、内部监督。办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本部门信息公开的执行情况。对凡应该公开而没有公开,以及公开内容不规范的,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应书面责成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上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县(市)搬迁安置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凡应该公开而没有公开,以及公开内容不规范的,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或不整改的,将在全州搬迁安置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中给予通报批评。

3、奖惩。把依申请公开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机关年终考核的一项内容,由局机关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检查并提出奖惩建议。

永仁县搬迁安置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确保国家秘密信息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结合办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办机关各股(室)。

第三条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实行“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和“涉密的不公开、公开的不涉密”的原则。

第四条办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由主任兼管,业务由综合股一名工作人员负责,切实做好办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

第五条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在公开政府信息前,要依照各业务工作系统中央国家机关会同国家保密局制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进行保密审查,并逐件填写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经主任保密审查批准后才能公开。

第六条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程序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承办人拟定意见、综合股股长审查、单位领导批准三个层次进行。

第七条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过程中,出现有争议和不明确事项是否涉密时,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送审函》,送同级保密工作部门进行保密审查。

第八条违反本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政府信息公开涉嫌泄密的,应当及时向保密工作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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