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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仁县投资促进局政务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日期:2018年02月09日   作者:管理员   来源:原创      点击:[]

 

第一条 为了规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和本机关的职权,向申请人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

本制度所指政府信息,是指永仁县招商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县招商局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正式、准确、完整的,申请人可以在生产、生活和科研中正式使用,县招商局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本制度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是现有的,一般不需要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作区分处理的除外)。

第三条 永仁县招商局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

永仁县招商局办公室;办公地址:永仁县招商局;联系电话:0878-6712505,传真号码:0878-6712505;通信地址:永仁县政务中心政府二楼;电子邮箱地址:yrxzsj@163.com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填写《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采用书面形式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形式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受理机构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申请事项。

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向县招商局受理机构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或本组织的有关证明;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否则,县招商局可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受理申请后,县招商局认为需要当面核实有关身份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到指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受理点接受核实。

第六条 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申请人尽快获取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对一些要求公开项目较多的申请,县招商局可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对申请方式加以调整:即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 

第七条 县招商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和提供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制作《政府信息延期答复告知书》送交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八条 县招商局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书5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 

第九条 县招商局在向申请人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未经保密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十条 县招商局收到申请后即时登记、编号,并根据下列情况进行审查: 

(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向社会主动公开的,书面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依法不属于县招商局公开的,制作《非本单位掌握政府信息告知书》送交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三)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制作《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送交申请人。

(四)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由包括县招商局在内的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或保存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

 第十一条 对审查后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县招商局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相应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制作《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送交申请人,书面说明公开的范围、方式、时间,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以及有关缴费事项。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制作《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送交申请人,书面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和依据。 

第十二条 申请人向县招商局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予以更正。

第十三条 县招商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应当安排其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以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一条:永仁县投资促进局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