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仁县人民政府
网站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部门信息公开

永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日期:2018年12月12日   作者:管理员   来源:原创      点击:[]

永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交易信息发布工作,规范交易信息发布行为,保障交易信息发布规范、有序,根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0号令)、《永仁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州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关于转发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楚发改法规﹝2018﹞19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阳光透明公开。除依法需要保密或者涉及商业秘密的交易信息内容外,应当按照公益服务、公开透明、高效便捷、集中共享的原则,依法向社会公开。主要是工程建设招标公告及文件、资格预审公告及文件、中标公示、中标结果公告,政府采购招标公告、中标(成交)公示、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土地矿业权及产权招拍挂公告、中标(成交)公示、中标(成交)结果公告等信息。

第三条 规范信息发布媒体。根据相关规定,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发布的媒体为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云南省·楚雄州)暨永仁县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www.cxggzy.gov.cn)、永仁县人民政府信息网,凡进场交易项目的交易信息应当通过发布媒介录入并核验发布。

第四条 严格交易信息发布审批。以股室为单位对口接收、核实发布。委托交易中心发布的交易信息,按照“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应当由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盖章,并由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的项目负责人签名。经行政监管部门审核、备案签字盖章同意,经中心主任签字确认后发布。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应当按规定进行电子签名。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委托交易中心发布交易信息时应当签订信息发布委托书,认真填写交易信息发布登记表,同时提交拟发布交易信息纸质(经相关部门、单位盖章、签字的原件)、电子文本各一份,信息纸质文本、电子文本的内容、格式应当保持一致。未按照要求履行相关手续的,交易中心一律不登记接收和发布。由股室自行草拟、自行发布的交易信息,信息文本起草完成后送中心主任审核,审核同意后交股室信息发布员发布。重要、敏感信息须经交易中心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发布。

第五条 保证发布时效。交易信息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发布。交易中心在接收到交易信息内容后,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核验并发布,核验确认最长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如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延误发布的,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发布的交易信息发生遗漏、错误的,按相关规定进行追责。

第六条 保证内容规范一致。交易信息内容、格式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要求、标准编制,实现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标准化、格式化,确保信息发布内容完整、及时规范。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委托提交的交易信息不符合规定的,交易中心不予受理发布。除在发布媒介发布外,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也可以同步在其他媒介公开,并确保在其他媒体发布的信息必须与行政监管部门审定、备案的内容完全一致。其他媒介可以依法全文转载交易信息,但不得改变其内容,同时必须注明信息来源。

第七条 明确交易信息发布责任。由相关部门和单位草拟、审批、备案而委托交易中心发布的交易信息,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规范性和重要数据、单位的规范性、准确性由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交易中心只对所发布的电子文本信息与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委托发布送交的电子文本的完整性和发布的时效性负责。股室信息草拟员对送审发布的信息负全责,包括信息的内容、格式、多字、少字、错字、别字等方面负责,审批人主要对信息的政策性、准确性、合法性、规范性和重要数据、单位的规范性、准确性负责,股室信息发布员只对所发布交易信息的电子文本信息与审定的纸质文本格式的完整性及发布时效性负责。发布后,股室信息发布员要及时跟踪检查信息发布后续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和处理。

第八条 实行严格的登记和管理。对草拟、接收、送审、发布、跟踪检查等环节的工作应认真登记、记录,明确记录工作主体和时间,该盖章的必须盖章,该签字的一定要签字,时间节点一定要记录清楚,确保责任、时间界限明确,文书管理规范,痕迹完整,追责有据。

第九条 对交易信息进行澄清、修改,或者暂停、终止交易活动,采取公告形式向社会发布的,应当重新登录录入公告内容,进行电子签名后提交进行核验发布,原公告继续保留备查,不得直接更改或者撤销原发布信息内容。

上一条:永仁县政务服务管理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下一条:永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承诺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