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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仁县供销社政务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日期:2024年03月01日   作者:管理员   来源:原创      点击:[]

永仁县供销社政务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推进我社信息公开工作,增强工作透明度,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社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主动公开是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社机关各科室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主动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主动公开的内容

(一)主动公开的内容主要有: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事项;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

3.反映本社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

4.其它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事项。

(二)根据前款规定,在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社务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以下信息:

1.行政法规、规章和各类规范性文件;

2.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和社会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

3.部门年度工作、重要工作、阶段性工作计划及总结;

4.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5.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6.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7.供销领域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8.供销重点领域的信息。

第五条 主动公开的形式

应当及时利用以下一种或者多种形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1.市政府网站、社网站;

2.报纸、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体;

3.社务新闻发布会形式;

4.本单位设立的信息公告栏设施;

5.其它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形式;

法律、法规、规章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形式、期限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条 根据主动公开的内容编制、公布社务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七条 监督措施

1.群众监督。设立监督、投诉电话,通过召开座谈会、走访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2.内部监督。社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本单位信息公开的执行情况。对凡应该公开而没有公开,以及公开内容不规范的,书面责成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

第八条 社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主动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建立健全社务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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