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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仁县供销社责任追究制度

日期:2024年03月01日   作者:管理员   来源:原创      点击:[]

第一条 为推进县供销社机关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严格工作规范,强化责任追究,减少工作差错,杜绝工作失误,根据《云南省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县供销社机关干部、职工违反行政效能建设的有关规定的行为有权投诉、检举、控告。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和科室负责人的责任。

(一)未按首问责任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的;

(二)未按限时办结制度的规定,应当当场办结而不当场办结或不在限时办结时限内办结的;

(三)违反县供销社有关制度规定,造成差错或失误的。主要包括:

1、不遵守工作纪律,上班迟到早退,上班期间擅离职守,无故旷工半天(含半天)以上,经多次教育仍不改的;

2、值班时离岗、脱岗,不认真履行值班职责,造成工作失误或严重影响,被县上领导批评或受到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

3、对重大或紧急事项,不按规定及时请示、上报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工作脱节、延误或工作被动,造成重大失误和严重影响的;

4、紧急信息迟报、瞒报、漏报或不报,影响单位领导决策,致使事态扩大,造成重大影响的;

5、对单位领导交办事项办理不及时、不恰当、有失误,造成重大影响的;

6、违反保密制度,造成失泄密的;

7、公文保管不当,造成重要公文遗失或毁坏的;

8、上传下达和公文(包括传真电报)处理不及时,给县供销社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9、违反印章管理,使用印章不当,造成不良影响的;

10、接待服务安排不周密,出现疏漏,严重影响本部门对外形象的;

11、违反财务管理制度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12、违反车辆管理制度,耽误工作或发生事故的;

13、信访接待推诿应付、处理不及时或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14、其他违反有关制度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 差错认定程序

(一)工作差错责任追究内容可采取由当事人主动报告、分管领导或科室负责人提出或县级各部门批评意见、县上领导点名批评及群众举报等方式确定。

(二)由所在科室提出差错认定初步意见,报单位分管纪检领导,由县供销社党委进行差错认定,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条 差错处罚办法

对工作出现差错的人员及科室,视工作差错的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警示谈话、公开检讨、通报批评、经济处罚、取消评优资格等,并与年终考核挂钩。相关责任人或科室被认定出现差错并被追究责任三次以下(含三次)的,当年取消主要责任人和科室评优资格,并视情节轻重扣发主要责任人年终考核奖;被追究三次以上的,主要责任人当年年度考核评定为不称职,相关科室人员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第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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