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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仁县水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日期:2024年03月01日   作者:永仁县水务局   来源:永仁县水务局    点击:[]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主动公开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我局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规定,除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的以外,对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各类问题都应当主动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对主动公开政务信息的内容、形式、期限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 本局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以下列一种或者多种形式予以公开:

1.永仁县人民政府或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指定的平台;

2.他合法渠道。

第五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各单位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交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公开办),公开办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发布。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和谁制作、谁更新、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

第七条 公开政府信息必须依法、及时、准确、完整。

第八条 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九条 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制作信息的机构应当以本局名义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十条 局办公室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相关业务股室、单位依据各自的工作职责,负责确定、制作、更新、审查、发布本股室、本单位起草制定的应公开的规范性文件、办事指南、执法依据和动态信息等。

第十一条 局公开办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局公开办的具体职责是:

(一)协调、指导、监督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组织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三)受理申请人申请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四)汇总、答复涉及多机构的依申请政府信息;

(五)局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各股室、各单位应当指定一名信息员,负责本科室、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信息员具体职责是:

(一)制作本股室、本单位拟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维护、更新、发布本股室、本单位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对本股室、本单位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初审;

(四)办理并答复依申请的政府信息;

(五)协调确认本股室、本单位要公开的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

(六)完成局领导交办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事宜。

第十三条 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局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下列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机构设置、主要职能、办事程序;

(二)上级有关法规、规章,本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三)水务、防汛抗旱事业发展规划;

(四)水务、防汛抗旱统计信息;

(五)财务收支有关情况;

(六)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七)政府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八)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九)重大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水务、防汛抗旱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一)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二)水行政、防汛抗旱监督检查情况;

(十三)水务、防汛抗旱改革和发展的重大事项;

(十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十五)工作动态;

(十六)政府部门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四条 依申请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各类申请主体申请自身的信息;

(二)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申请被申请人答辩的信息。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第十五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各股室、各单位确定并制作、更新,经本股室、本单位负责人审核和分管领导签发后,予以发布。

第十六条 依申请公开要按照“统一受理、分别办理”的原则,公开办负责受理,根据工作职责分流到各科室、各单位负责办理,并经本科室、本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审定签发后,由信息员直接答复。重要或敏感信息报局主要领导同意后答复,涉及多个股室和单位的,相关股室和单位提供相关政府信息后,由局公开办综合后给予答复。

第十七条 政府信息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十八条 局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当场登记,给予回执;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书面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的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依法不属于本局公开或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局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六)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须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第十九条 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含有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二十条 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可能影响第三方权益的,除第三方已经书面向本局承诺同意公开的外,本局应当书面征询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作不同意提供。

第二十一条 本局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如有变动,要及时更新。本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纠正;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局依法对责任人员追究相关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未进行保密审查的;

(七)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