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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仁县财政局不得公开政府事项清单

日期:2024年03月01日   作者:   来源:    点击:[]

序号

信息事项类别

信息事项名称

不予主动公开法律政策依据

1

人事工作中不予主动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布的工资(含津贴、补贴)、人事、机构编制、职位职称工作的计划、方案和政策;工资、人事、机构编制、职位职称工作的统计资料;干部任免考察材料;干部的档案及汇总名册;录用干部的计划、方案,人事处分决定;涉外活动中需要保密的事项。

《干部档案工作条例》有关规定;

《人事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2

财务工作中不予主动公开的信息

包括财务凭证、账簿、财务分析报告等,以及按规定应不予公开的财政资金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3

内部管理资料中不宜公开的信息

涉密文件、密码电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档案资料等。

内部工作需要且不宜公开的各类会议纪要、领导讲话、文件材料、有关统计数据等。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4

财政管理工作中不宜公开的信息

涉密单位和对象的经费安排、财政支出、财政政策及相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5

其他事项

不属于本单位公开的政府信息和不存在、不明确的政府信息、重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等。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 2010 〕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需要汇总、加工、分析或重新制作的政府信息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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