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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仁县民政局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制度

日期:2021年03月09日   作者:管理员   来源:原创      点击:[]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本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依照本制度,向社会公开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决定、管理服务措施和有关事项。

第四条 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运用行政权力办理与群众利益相关、群众普遍关心的事项以及容易产生不公平、不公正问题的权力运行环节,原则上都要实行公开。

第五条 实行政务公开不得违反党和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和纪律。公开的内容必须真实,杜绝弄虚作假。公开要从实际出发,

讲究实效,便于管理相对人知情,方便管理相对人办事,有利于管理相对人行使监督权。

第六条 公开的时间除法定的办事时限外,以不影响办事、决策和取得最佳客观效果为原则,采取事前、事中、事后和长期公开、定期公开和及时公开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七条 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八条 成立永仁县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领导小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和重大问题的处理。办公室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本制度的具体实施,其日常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

第九条 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应将以下事项向社会进行长期公开:

(一)本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

(二)民政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

(三)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制定的民政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

(四)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分工、机构设置、部门职能、联系方式和信访、投诉举报方式;

(五)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行政管理事务的承办部门、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时限、办事结果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其收费依据等;

第十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报局办公室确定。

第十一条 制定、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按照《永仁县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工作指导方案》规定的形式和内容提出。不符合要求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正。

第十三条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我局将制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 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等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并将其纳入单位目标管理考核。

第十 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将不定期对我局具体办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宜、维护和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组织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以及保密审查等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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