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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仁县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日期:2019年01月07日   作者:永仁县公安局   来源:永仁县公安局      点击:[]

 永仁县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推进依法行政,保证政务公开工作规范进行,加强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加强对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定本制。

第二条 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种类为: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行政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条 在政务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1)不传达贯彻、不落实上级关于政务公开的决定和要求的;

2)制发违背上级关于政务公开决定和要求的文件或者作出违背上级有关规定的决策、决定的;

3)不按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公开本单位政务公开目录并上报备案的;

4)不按本单位政务公开目录规定的内容、形式和范围公开政务信息的;

5)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公开不准公开的政务信息的;

6)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不真实,搞虚假公开的;

7)不按照规定的时间、期限公开政务信息或不及时更新政务公开信息的;

8)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公开政务信息的;

9)故意泄露或者利用尚未公开的政务信息谋取个人利益的;

10)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务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者不按经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政务信息的;

11)提供政务公开信息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

12)不受理、不答复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举报和投诉的;

13)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14)其他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的。

第四条 本制度由永仁县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永仁县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举报受理制度

 

为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加强对我局政务公开工作监督检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规范举报调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各级政府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特制订我局政务举报调查制度。

第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局机关各股室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建设局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第二条  举报内容。县公安局各部门在开展政务公开活动过程中是否存在下列问题: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条  举报投诉形式。举报投诉可采用来信、来访、电话、电函、电子信箱或口头等形式进行举报投诉。监督电话:110,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举报投诉受理部门。举报投诉受理部门为本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监督举报投诉的受理、登记、调查、督办、答复及归档工作。接待举报投诉人员要态度和蔼、热情诚恳,有礼貌,认真做好投诉举报的收件记录和办理工作。

第五条  投诉举报件的调查处理。对问题不严重、不复杂的投诉举报,应立即进行协调处理,尽可能当场答复;对问题较严重、较复杂的事项,应认真组织进行调查核实,在信访规定的时限内作出答复。

第六条  凡被投诉举报违反政务公开制度规定的人员,一经查实,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  确保举报人的安全,对举报人应予保密,对泄密者给予行政处分,对泄密造成重大影响的将按照法律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对群众的举报信件和举报电话,要及时派人调查处理,并确保调查的准确性,同时将查处结果存档和书面答复举报人,避免群众重复上访或越级上访。

第九条  对举报内容原则上在两星期内做好调查处理,并有结果和答复;对匿名举报也应作好调查处理,但不予答复。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永仁县公安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范本局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泄露国家秘密和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永仁县公安局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

第三条  永仁县公安局应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本规定所称保密审查,是指永仁县公安局根据《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相关的保密范围规定和《云南省定密工作程序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四条 保密审查应当遵循“全面、及时、准确、规范”的原则,既要保障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公开,又要确保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被公开。

第五条 保密审查工作由永仁县公安局逐级负责进行审查。

第六条 保密审查依据《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相关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信息载体上的国家秘密标志。

审查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应依据行政机关与权利人的有关约定或者权利人的事先声明;认为需要,应征求权利人的意见。

第七条 经审查,确定属于《条例》规定的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除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之外,应当公开。

第八条 经审查,确定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公开后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应公开。

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公开。

第九条  经审查,对是否可以公开的内容不能确定的, 由县局主要领导审核;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县保密局确定。

第十条 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信息,按《保密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和《保密法》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在保密审查过程中,保密审查机构对标有国家秘密标志且在保密期限内的政府信息,认为符合《保密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解密条件,可以提出解密意见,按法定程序解密后可以公开。

第十二条 在保密审查过程中,保密审查机构对含有不应公开内容的政府信息,认为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作区分处理,删除不应公开的内容后可以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区分处理,处理结果应当经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认。

第十三条 在保密审查过程中,需要征求与被审查信息有关部门的意见时,被征求意见的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并作答复。

第十四条 保密审查必须有文字记载。文字记载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审查信息的标题及文号或者内容摘要;

(二)保密审查认为不应公开的依据;

(三)保密审查的结论或者处理意见;

(四)保密审查承办人的签名、日期;

(五)本机关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的签名、日期;

(六)本机关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内容。

保密审查文字记载自产生之日起,应当保存三年以上。

第十五条 需要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保密局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申请部门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确定的政府信息文本;

(二)说明不能确定原因的申请公文;

(三)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保密局认为确定工作需要参考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与其他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应在所有联合发文的行政机关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后,根据汇总意见确定是否予以公开。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永仁县公安局重要事项网上发布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永仁县公安局政府信息及时、准确、网上公开发布,进一步提高建设工作透明度,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永仁县公安局政府信息是指公安局在履行职责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的相关信息等信息。

第三条  公开发布的政府信息按照“谁制作谁公开、谁执行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实施;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网上信息公开发布应坚持以下原则:

1.以真实可靠为原则。发布的信息应全面、真实、可靠;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2. 网上公开发布以及时准确为原则。及时更新工作动态、决策信息、法律依据等信息,确保信息的实效性,及时撤换已不执行的政策法规条文,避免对群众产生误导。

3.以服务相对人为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严禁发布与服务无关的虚假、无效、过时信息;不允许在永仁县公安局网站的信息公告等公开栏目中发布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广告宣传等非公共性信息。

4.以公正、公平、便民为原则。充分利用各种方便人民群众的公开发布形式,主动公开发布应当让社会公众知晓的各类建设信息;并积极从静态地公开向动态地公开,从办事结果的公开向办事过程的公开,最大限度地方便广大人民群众。

第五条  永仁县公安局重要事项网上信息发布涉及下列内容的不予向社会发布:

1.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工作秘密;

2.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

3.依法受到保护的个人隐私;

4.正在调查、讨论、审议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只限于在机关内部公开的事项;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向社会发布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七条 重要事项网上信息发布,应通过县政府网站及县公安局网站对外公开公开发布。

第八条 县公安局各部门在公开政府信息以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第九条 发布的网上重要事项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十条  属于主动公开发布的政府信息,永仁县公安局应在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因法定事由不能按时发布的,待原因消除后立即对外发布。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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