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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农惠民惠企政策

日期:2024年01月04日   作者:   来源:    点击:[]

一、楚雄州2024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政策

(一)参保登记对象

1.城镇职工人员以外的所有城乡居民、长期在辖区居住的外地户籍人员、辖区内各学校学生、幼儿园在园儿童(不限户籍)。

2.非楚雄州户籍,在户籍地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常住居民本人及其未成年子女。

(二)缴费标准

普通人群缴费标准:380元/人。

特殊人员资助标准:

1.特困人员全额予以资助;

2.低保对象、一二级重度残疾人、三级智力和精神残疾人以及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中的60周岁以上贫困老年人和未成年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实缴260元/人;

3.纳入乡村振兴部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的农村低收入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实缴200元/人;

4.未纳入乡村振兴部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的脱贫人口实缴290元/人。

(三)缴费时间及待遇享受

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缴费期为:2023年9月1日至2024年2月25日。在集中缴费期内缴费的,从新的待遇年度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四)主要缴费方式

1.线上缴费(手机缴费):使用“云南省电子税务局”微信公众号、一部手机办事通APP、农业银行手机微信公众号、农信社(农商行)手机银行APP进行缴费。

2.线下渠道(现场缴费):缴费人携带户口册或身份证、银行卡到当地城乡居民社保费代征点(村委会、社区或村社代办员)、农信社或农业银行网点、县政务服务中心办税窗口进行缴费。

(五)享受待遇

参保缴费后,2024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可享受以下医疗保障待遇:

普通门诊: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医可报销50%,在二级医疗机构可报销25%,个人年度最高可报销500元。

特殊病、慢性病门诊待遇:慢性病病种可报销60%(不设起付线)。特殊病病种在起付线以上(1200元)可报销70%,其中,重性精神病、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两个病种不设起付线,可报销90%。

住院待遇:在统筹区域内,一级及其以下医疗机构可报销85%,二级医疗机构可报销80%,三级医疗机构可报销65%。

在统筹区域外,一级及其以下医疗机构可报销85%,二级医疗机构可报销65%,三级医疗机构可报销60%。个人年度累计最高可报销15万元。

大病待遇: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的部分,大病保险基金分段按60%、70%、80%、90%比例给予报销,个人年度累计最高可报销15万元。列入楚雄州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重大疾病的,大病保险基金支付不封顶。

生育待遇:顺产包干标准为一级和二级医疗机构1800元,剖宫产包干标准一级医疗机构2100元、二级医疗机构2700元,个人不支付费用。在三级医疗机构顺产最高可报销2400元、剖宫产最高可报销3400元。

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待遇:高血压年度最高可报销600元,糖尿病年度最高可报销660元,“两病”并发的年度最高可报销720元。使用集中带量采购“两病”药品的,最高可报销90%;使用非集中带量采购“两病”药品的,最高可报销60%。

谈判药品门诊待遇: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门诊使用协议期内国家医保谈判药品的,在先自付10%的费用后,每种药在起付线(1200元)以上的部分,可报销70%,个人年度最高报销限额与住院费用合并累计可报销30万元。

二、楚雄2024年惠民保参保政策

(一)投保范围:参加楚雄州基本医疗保险的在保人员,

不受年龄限制,免体检,既往症可承保可赔付,无等待期,保险期限1年。

(二)保险费:基础版68元/人•年;升级版128元/人•年。

(三)缴费期间:2023年9月8日至2023年12月15日。

(四)保险期间:2024年1月1日零时至2024年12月31日24时。

(五)保障范围:住院费用、特殊疾病门诊费用、特定高额药品费用。

(六)缴费渠道及方式:缴费人可以通过“楚雄惠民保”公众号、微信、其他公众号等进行投保;用人单位可统一为员工及家属投保;城镇职工可用医保个人账户资金进行代扣,也可用医保个人账户资金为配偶、子女、父母投保缴费。

三、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

(一)一次性基层就业奖补

1.补贴对象及标准: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与一次性基层就业奖补发放工作>的通知》(云人社发〔2023〕32号)要求,毕业3年内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乡镇、村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申领一次性基层就业奖补,标准为5000元/人。

2.申报条件:毕业3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乡镇、村企业就业,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且从2022年1月1日起算基层服务期满6个月。

3.申报流程:由县人社局就业中心通知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持申请材料(云南省一次性基层就业奖补申请表、高校毕业证复印件、金融社保卡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各一份)到县人社局就业中心进行申报,就业中心审批、公示无异议后将一次性基层就业奖补兑付到高校毕业生金融社保卡上。

(二)高校毕业生或退役军人一次性创业补贴

1.补贴对象及标准: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退役军人一次性创业补贴申报发放工作>的通知》(云人社函〔2023〕164号)要求,毕业5年内(以毕业证发证日期为准)和退役3年内(含退役当年,以退役证发证日期为准)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和退役军人创业人员,由人社部门牵头进行优秀创业者评选后,可对评选出的优秀创业者给予每人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2.申报条件:经营主体注册年限达1年以上,诚信守法经营,创业者经营项目吸纳就业2人(含申报者本人)以上(有劳动合同或协议)。

3.申报流程:高校毕业生或退役军人持申请材料到项目所在地的村委会(社区)及乡(镇)为民服务中心就业窗口或县人社局就业中心申报,审批、公示结束无异议后将高校毕业生或退役军人一次性创业补贴兑付到高校毕业生或退役军人金融社保卡上。

4.需提供的资料:《云南省大学生、退役军人一次性创业补贴资金申报表》一份、补贴申请人的毕业证或退役证、创业项目工商营业执照或社会组织机构法人证书复印件一份、金融社保卡复印件一份、创业者经营项目吸纳就业2人(含申报者本人)以上(有劳动合同或协议)复印件一份、高校毕业生或退役军人持营业执照在经营场所的照片一张。

四、就业创业政策

(一)“贷免扶补”、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1.申报对象: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等十类人员。

2.贷款额度

①“贷免扶补”、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不超过20万元,“贷免扶补”分3次偿还全部本金,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三年一次性偿还全部本金。

②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的,根据合伙人数按每人20万元标准核定,最高额度为110万元,三年一次性偿还全部本金。

③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由经办银行根据企业经营状况、还贷能力和担保情况,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贷款利率可在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基础上上浮一定幅度,新发放的“贷免扶补”、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含合伙创业贷款)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

3.贷款程序:创业担保贷款“按照个人和小微企业向县级承办单位提出“贷免扶补”、“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并领取贷款资料清单、贷款目录等资料,按贷款资料清单、贷款目录完善相关资料后经村委会(社区)、乡(镇)人民政府签署审批意见后,报县就业中心资格初审,县人社局推荐,县财政局复核,担保机构尽职调查,合作银行贷前调查,县财政局按规定贴息”的流程办理。县就业中心和合作银行一同对借款人经营项目进行现场调查,客观充分评估;合作银行对贷款发放拥有最终决定权,根据个人和小微企业经营状况、征信情况,开展偿还能力审查,自主确定是否批准发放贷款,确定放贷额度。

(二)返乡入乡一次性创业补贴

1.补贴对象及标准:根据《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稳就业保就业十八条措施的通知》要求,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入乡创业者、乡村能人就地创业者首次创办经营实体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不超过10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2.申报流程:返乡入乡人员持申请材料到到项目所在地的村委会(社区)及乡(镇)为民服务中心就业窗口或县人社局就业中心申报,就业中心开具关于协助做好返乡入乡人员一次性创业补贴工作的函到县市场监管局查询是否是首次创办经营实体,就业中心审批、核查、公示无异议后,将一次性创业补贴兑付到返乡入乡人员金融社保卡上。

3.需提供的资料:返乡入乡创业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一份、创业项目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返乡的资料。

五、稳就业政策

(一)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与一次性基层就业奖补发放工作>的通知》(云人社发〔2023〕32号)要求,以下人员可申领一次性就业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为:

1.第一类:对吸纳我省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劳务派、遣、劳务外包人员除外),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稳定就业6个月(含)以上的经营主体、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按照每招用1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2.第二类: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2021、2022、2023届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

16—24周岁青年(包含16和24周岁),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

同的用人单位。按照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3.第三类:对我省县级以下吸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

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中小微企业,按照每人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申报条件:为用人单位发放补贴时,劳动者需在该单位处于有效就业登记状态。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不可申领此项补贴。劳务派遣、劳务外包人员不纳入上述补贴范围。

同时符合以上三类补贴标准的,按就高原则发放。

申报流程:

1.云南省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省系统)已对符合发放条件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进行了初筛,并生成“待核实发放单位及符合条件职工名册”,公共就业服务中心按云南省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形成的“待核实发放单位及符合条件的职工名册”通知用人单位通过“线上线下”渠道申请。

2.线上渠道:可通过“云南省公共就业服务网上办事大厅”自主申请,填报符合条件职工信息、单位基本信息、单位领取补贴对公银行账户信息等。线下渠道:可到住所或经营场所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经办机构窗口提出申请。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主动核实基础信息、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记录等。

3.对核实后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在当地官方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可直接将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资金发放至用人单位。

需提供的资料:云南省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申请表一份、(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证复印件一份、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劳动合同复印件一份。

(二)就业帮扶车间吸纳就业奖补

按照《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人社帮扶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楚人社发〔2023〕3号)要求,对就业帮扶车间按照发给脱贫人口工资额的15%进行奖补。

(三)就业见习补贴

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就业见习万岗募集计划的通知>的通知》(云人社通〔2022〕21号)要求,对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中职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24周岁青年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省级按照每人每月1500元的标准给予就业见习补贴,用于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见习补贴标准每人每月再提高500元。

(四)技能提升补贴

1.补贴对象:按照《云南省社会保险局关于落实2023年失业保险政策做好经办服务工作的通知》(云社险通〔2023〕9号)要求,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含12个月)以上的参保企业在职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按规定取得五级(初级)、四级(中级)、三级(高级)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同一参保人一年内只能申请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不得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就业补助资金支持的职业培训补贴重复享受,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3次。

2.补贴标准:全省范围内统一补贴标准,按照五级(初级)1000元、四级(中级)1500元、三级(高级)2000元的标准发放。

3.办理方式: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参保人员技能提升补贴申请后,可通过“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http://zscx.osta.org.cn/)或“云南人社一体化公共服务平台”(https://hrss.yn.gov.cn/zwfw/portal-online/#/modules/home/home)查询验证其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真伪,通过“技能云南职业培训管理服务平台”(http://ww.ynzyjnpx.cn)对享受补贴数据进行比对。对于符合条件的人员应在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进行申领;对于2022年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到2023年1月1日至本通知印发之日前达到申领条件的人员,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线下窗口受理审核。审核通过并在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后,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补贴发放至个人银行账户或社会保障卡;审核不通过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六、健康帮扶政策

(一)36种大病的范围

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儿童心脏房间隔缺损、儿童心脏室间隔缺损、儿童心脏动脉导管未闭、儿童心脏肺动脉瓣狭窄、儿童心脏法式四联征、儿童合并两种或以上的复杂性先心病、食管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重性精神病、耐多药结核、肺癌、肝癌、乳腺癌、宫颈癌、急性心肌梗死、白内障、尘肺、神经母细胞瘤、儿童淋巴瘤、骨肉瘤、血友病、地中海贫血、唇腭裂、尿道下裂、脑卒中、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艾滋病机会感染、膀胱癌、卵巢癌、肾癌、风湿性心脏病。

(二)大病患者救治政策

农村地区罹患36种大病患者,按照自愿原则和“定点医院、定诊疗方案、加强质量安全管理”的模式实施诊疗,实现“应治尽治”。对2022年1月以后患有36种大病其中一种及以上的脱贫人口(含监测对象),到二级及以上医院住院治疗的,年内给予一次性交通食宿补助1000元,具体由医保部门实施。

(三)慢性病患者救治政策

聚焦农村常住脱贫人口和农村低收入人口(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中的65岁以上老年人、0-6岁儿童、孕产妇、残疾人4类重点人群和慢病(高血压、糖尿病、肺结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持续开展家庭医生签约,并提供公共卫生、慢病管理、健康咨询和中医干预等综合服务。

(四)农村低收入人口可享受的医疗保障待遇

参加基本医保的农村低收入人口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不需交押金。纳入监测对象的农村低收入人口,较普通居民医保参保人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大病保险封顶线;在年度医疗救助限额内,救助比例不低于70%;经医保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住院产生医保目录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达到80%左右。年度个人自付医保目录范围内医疗费用超过统筹地区防止返贫致贫监测线的,可在医疗救助年度救助限额内,给予倾斜救助。

过渡期内未纳入监测对象的脱贫户,资助参保标准从2022年至2025年逐年下调,具体标准为2022年135元,2023年90元,2024年45元,到2025年按标准退出,不再享受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政策,具有多重身份的医疗救助资助参保对象,按照就高原则给予资助参保。

(五)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农村低收入人口可享受的救助政策

对申请大病医疗救助,以及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超过当地监测标准的农村参保人员,县级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将其信息推送至乡村振兴、民政等部门进行认定,经认定存在因病返贫致贫风险的,对其符合规定的个人自付费用予以救助。对刚性支出较大的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低收入人口,根据实际需要给予专项救助或实施其他必要救助措施。

七、公共卫生政策

(一)国家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十二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包括:

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预防接种、0—6岁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健康管理、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65岁以上老年人和0—3岁儿童中医药健康管理、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处置、卫生监督协管服务。

(二)国家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十六项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包括:

健康素养促进、地方病防治、职业病防治、人禽流感和SARS防控、鼠疫防治、老年健康与医养结合服务、农村妇女“两癌”检查、基本避孕服务、免费提供避孕药具、贫困地区儿童营养改善、新生儿疾病筛查、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地中海贫血防控、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卫生健康项目监督管理和卫生应急队伍建设。

(三)0-6岁儿童可以在乡镇卫生院和县级妇幼保健机构享受免费健康管理服务,内容包括:

出院3—7天进行新生儿访视,在0、1、3、6、8、12、24、30、36个月和4、5、6岁时开展各阶段针对性的体检和保健服务。

(四)从孕妇确诊怀孕到产后42天,孕产妇在县级妇幼保健机构享受免费健康服务,内容包括:5次产前免费检查,2次产后访视和42天健康体检,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

(五)县妇幼保健院每年免费为辖区35—64岁常住农村妇女提供宫颈癌和乳腺癌筛查。

(六)指定县人民医院和县中医医院为永仁县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体检机构,为餐馆、足浴、美容美发、宾馆酒店等服务场所从业人员免费提供既往病史、体征、X线胸透、大便常规和肝功能检查等体检项目。

八、无偿献血相关政策

依据《云南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实施意见》:献血满5次的,本人终生免交临床用血费用;献血不足5次的,自献血之日起5年内按照献血量的三倍本人免交临床用血费用;超过5年的,本人免交与献血量等量的临床用血费用。献血者亲属(献血者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可以免交与献血量等量的临床用血费用。

九、艾滋病防治“四免一关怀”政策

(一)凡是感染了艾滋病病毒的感染者或病人,可到永仁县人民医院(全县艾滋病定点治疗机构)传染科服用免费的抗病毒药物,或服用医保用药(自愿选择),在服药期间与治疗艾滋病有关的检查检测免费。

(二)所有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和病毒检测的人员,均可在县、乡各医疗机构(含中西医结合医院)和设有艾滋病快速检测点的村卫生室得到免费咨询和艾滋病病毒抗体初筛检测。

(三)对已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妇,由县人民医院承担免费的抗病毒治及分娩服务,由县妇幼保健院提供健康咨询、产前指导和免费提供母婴阻断物资、药物、奶粉等。

(四)防艾办统筹协调,开展对艾滋病遗孤的心理康复及提供免费义务教育。

(五)国家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提供救治关怀,政府将经济困难的艾滋病患者及其家属纳入政府救助范围,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给予生活救助,把艾滋病感染儿童纳入孤儿标准救助。(由县防艾办负责与县民政局对接后由民政部门统一发放。注:申请救助需征得本人或监护人同意)

十、计划生育惠民惠农政策

(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政策

1.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①本人户籍为农村居民;②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③无违法多生育行为;④现只有一个孩子或依法生育的子女死亡,现无子女;⑤年满60周岁(迪庆州年满55周岁);⑥本人或配偶必须有生育史。

2.补助标准:独生子父母每人每年960元,独生女父母每人每年1080元。

(二)特别扶助政策(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家庭)

1.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①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②只生育一个子女或收养一个子女。③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2.补助标准: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每人每月590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每人每月460元。

(三)特别扶助政策(其他家庭)

1.认定条件: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导致并发症,经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鉴定达到三级(含三级)以上的家庭。

2.补助标准:一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每人每月520元;二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每人每月390元;三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每人每月260元。

(四)失独家庭一次性抚慰金政策

1.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①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登记在我省,单亲家庭本人户籍登记在我省;②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③独生子女死亡;④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⑤女方年满49周岁,单亲家庭本人年满49周岁。

2.补助标准:初婚户5000元/户、丧偶户5000元/户、离婚户2500元/户。

(五)城乡部分独生子女全程教育奖学金政策

1.认定条件:①农村独生子女;②独生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就读(非复读生);③独生子女当年考取并就读高中阶段学校(包括普通高中、中专、职业高中和技工学校)、国民教育全日制大学专科和国民教育全日制大学本科;④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再生育或者依法收养的未成年子女。

2.补助标准:小学160元/人/年、初中260元/人/年、高中阶段1000元(一性性)、专科1200元(一次性)、大学2000元(一次性)。

(六)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参保费用补助政策

1.认定条件:农村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年龄不满18周岁的独生子女;只生育两个女孩且采用绝育措施的农村夫妻;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2.补助标准: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对象全额资助,其他对象每人每年按18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七)一次性生育补贴政策

1.认定条件: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符合

政策生育出生并户口登记在永仁县的二孩、三孩。

2.补助标准:二孩、三孩分别发放2000元、5000元的一次性生育补贴。

(八)育儿补助

1.认定条件: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符政策生育出生并户口登记在永仁县的二孩、三孩。

2.补助标准:二孩、三孩按每年800元发放育儿补助。

(九)婴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参保补贴

1.认定条件: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符合政策生育的一孩、二孩、三孩并户口登记在永仁县的,0—3岁婴幼儿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给予每人每年50元参保补贴。

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或家庭,持本人身份证、户口册、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出生医学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村委会或办事处进行申报。

十一、普通道路货物运输证申请、到期换发、注销业务办理

(一)提供材料

道路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申请表、车辆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电子照片、车辆燃油耗量达标车型参数及配置核查表、重型货车或半挂牵引车接入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情况、负责人身份证、委托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经营者证件变更、补办、换发申请表。

(二)咨询渠道

1.永仁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878-6011528;

2.永仁县交通运输局,联系电话:0878-6718609;

(三)办理地址

合1.永仁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无差别综合窗口;

2.云南政务服务网网上申办(https://zwfw.yn.gov.cn)。

十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网约车)驾驶员证注册、注销业务办理

(一)提供材料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登记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与驾驶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二)咨询渠道

1.永仁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878-6011528;

2.永仁县交通运输局,联系电话:0878-6718609;

(三)办理地址

1.永仁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无差别综合窗口;

2.云南政务服务网网上申办(https://zwfw.yn.gov.cn)

十三、在公路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业务办理

(一)提供材料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设计和施工方案、保障公路及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委托书。

(二)咨询渠道

1.永仁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878-6011528;

2.永仁县交通运输局,联系电话:0878-6718609;

(三)办理地址

1.永仁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无差别综合窗口;

2.云南政务服务网网上申办(https://zwfw.yn.gov.cn)

十四、耕地保护相关政策知识

(一)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经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内的耕地;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和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蔬菜生产基地;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国务院规定应当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其他耕地。

(二)一般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区别以及种植要求

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文件,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为一般耕地。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严格控制新增农村道路、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使用一般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不得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

植物;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治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文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和用途管制,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永久基本农田是依法划定的优质耕地,要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特别是保障稻谷、小麦、玉米三大谷物的种植面积。一般耕地应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料生产。

严格规范永久基本农田上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从事林果业以及挖塘养鱼、非法取土等破坏耕作层的行为,禁止闲置、荒芜永久基本农田。利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稻渔、稻虾、稻蟹等综合立体种养,应当以不破坏永久基本农田为前提,沟坑占比要符合稻渔综合种养技术规范通则标准。

(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情形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为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永久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四)对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也就是说,如果违法占用10亩耕地,最高罚款可达666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违反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

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破坏黑土地等优质耕地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10%以上30%以下。

(五)对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处罚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破坏种植条件的,依照规定处罚。

(六)属于耕地“非农化”的行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文件,严禁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加强农村地区建设用地审批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坚持农地农用。不得违反规划搞非农建设、乱占耕地建房等。严禁违法违规批地用地,各项建设用地必须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报批,按照批准的用途、位置、标准使用,严禁未批先用、批少占多、批甲占乙。严格临时用地管理,不得超过规定时限长期使用。对各类未经批准或不符合规定的建设项目、临时用地等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责令限期恢复原种植条件。

(七)农村集体土地不得转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八)设施农用地

根据《云南省自然资源厅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自然资规〔2020〕6号)文件,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物种植设施用地包括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含工厂化作物栽培)和食用菌生产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大棚、温室以及符合“农村道路”标准的棚间道路等设施用地。辅助设施用地:是指直接服务于作物种植的看护房、检验检疫监测、疫病虫害防控设施,农机具存放、有机肥处理和自用种植原材料堆放等场所,以及与生产农产品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储藏、组织培养等设施用地。

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包括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畜禽和水产养殖的畜禽圈舍、养殖池、有机物处置、育种育苗设施、饲料存贮和配制、绿化隔离带、进排水渠道,符合“农村道路”标准的场区内通道等设施用地。

辅助设施用地:是指与畜禽和水产养殖直接关联的粪污废弃物处置、检验检疫、疫情防治、洗消转运,水产养殖用水和尾水处理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等用地。

(九)设施农用地使用要求

1.地类要求:根据《云南省自然资源厅云南省农业农村厅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自然资〔2022〕1号)文件,新增养殖设施应尽量利用未利用地,严格控制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设施占用一般耕地,特别是坝区优质耕地,确需占用的,必须按规定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同时纳入县级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

2.面积规定:根据《云南省自然资源厅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自然资规〔2020〕6号)文件,作物种植类辅助设施用地规模控制在种植生产用地规模的10%以内,最多不得超过15亩;畜禽水产养殖类辅助设施用地规模控制在养殖生产用地规模的10%以内,最多不得超过20亩。利用非耕地建设种植类或养殖类辅助设施,以及规模化生猪养殖的,其用地规模可适当扩大,但最高不得超过25亩。同一设施农业项目用地不得分拆备案。

3.用途管制:设施农业用地经营者必须按备案用途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或变相改变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不得擅自扩大或通过多次申报变相扩大辅助设施用地规模。严禁以看护房、管理用房名义建设永久性住房,特别是农村个人住房、别墅、农家乐等永久性建筑。设施农业生产活动结束后,经营者应将使用的设施农业用地恢复原用途,使用耕地的应恢复为耕地,未按规定恢复原用途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依规督促其恢复。经营者应通过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架空或预制板铺面隔离、搭建活动板房等工程技术措施,尽量减少设施农业对耕地耕作层的破坏。

4.法律责任:未经备案擅自建设农业设施,特别是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上擅自建设农业设施的,应对其违法行为进行依法处理。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业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和经营的,应责令其恢复土地原用途和农业生产性质;经营者拒不纠正的,撤销用地备案,对违法违规用地行为依法立案查处。建设规模超过设施农业用地标准的,应督促经营者自行拆除超占部分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用途;经营者拒不拆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违法占用、破坏永久基本农田和耕地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违法当事人刑事责任。

十五、矿产资源管理相关法规、政策

(一)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行为

非法采矿罪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破坏性采矿罪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砂石采挖管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对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实行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鼓励集体矿山企业开采国家指定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允许个人采挖零星分散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以及为生活自用采挖少量矿产。矿产储量规模适宜由矿山企业开采的矿产资源、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和国家规定禁止个人开采的其他矿产资源,个人不得开采。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7号)经批准设立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线性工程等建设项目,应按照节约集约原则动用砂石,在自然资源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不含临时用地)范围内,因工程施工产生的砂石料可直接用于该工程建设,不办理采矿许可证。上述自用仍有剩余的砂石料,由所在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处置。严禁擅自扩大施工范围采挖砂石,以及私自出售或以赠予为名擅自处置工程建设动用的砂石料。

(三)私自转让矿产资源处罚

根据《云南省矿产资源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或者擅自出租采矿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十六、地质灾害防治相关法规

(一)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从事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将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四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将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四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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