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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省级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申报认定工作的通告

日期:2024年06月05日   作者: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来源: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点击:[]

为持续加强全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建设,促进退役军人高质量就业和成功创业,根据《云南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认定管理办法 ( 暂行 ) 》(云退役发〔2022〕121号)有关要求,现将2024年度省级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申报认定工作事项通告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合理布局、整合资源、优质优先”原则,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厅、省农业农村厅依据《云南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认定管理办法》,从符合条件的普通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省级以上双创示范基地、创业孵化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公办和民办企业实训基地等多种类型创新创业平台(基地、园区)中认定2家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省级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院校类、机构类园地各1家),为退役军人提供适应性培训、技能培训、就业推介、创业孵化、学历教育等服务。

经认定为省级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的,由省级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补助。

二、主要功能

(一)省级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院校类)应至少具备以下功能中的5种(含)

1. 适应性培训功能。可为退役军人提供职业转换、职业规划和培训就业“一站式”服务。

2. 技能培训功能。可开展“订单式、定岗式、定向式”的技能培训,实现“参训即入职、入学即就业”。

3. 学历教育功能。可取得相应学历。

4. 就业见习、实习功能。可实现工学结合。

5. 就业服务功能。可对有就业意愿的退役军人提供更具针对性的职业指导、就业信息。

6. 创业孵化和指导功能。为退役军人提供政策咨询、项目开发、创业培训、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孵化服务。

(二)省级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机构类)应至少具备以下功能中的4种(含)

1. 场地保障功能。为退役军人提供就业服务及创业场地(经营场地、仓储物流)、基本办公条件、公共会议场所和后勤设施等保障,给予费用减免或优惠服务。

2. 创业孵化和指导功能。为退役军人提供政策咨询、项目开发、创业培训、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体化创业孵化服务。

3. 市场营销服务功能。为退役军人提供投融资服务、知识产权、市场营销、软件开发、企业管理、法律维权等事务代理服务。

4. 业务代办功能。为退役军人提供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社保办理、人力资源、财务管理等“一站式”政务服务代理功能。指导协助孵化对象申请享受各类就业创业优惠政策。

5. 促进就业功能。为退役军人开展各类人力资源服务公益活动,为退役军人收集就业岗位,建立退役军人就业岗位库,举办各类招聘活动,为退役军人搭建就业推介平台,促进退役军人高质量就业。提供人才共享服务,帮助军创企业对接引进高端人才。

6. 培训功能。为退役军人转型前、上岗前、创业前提供适应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服务。

7. 活动承办功能。承接各类创业创新大赛、职业技能竞赛、产品展销、岗位招聘、主题论坛等活动,积极引导社会各界关心帮助退役军人高质量就业创业。

三、认定条件

(一)省级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院校类)认定条件

1. 具有法定办学资质和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具备相应资质,可以开展退役军人各类教育培训的普通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

2. 学校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包括针对培训项目的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员管理、财务管理、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制度及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3. 遵守法律法规,社会信誉良好,法定代表人等高级管理人员无不良信用记录,近5年内学校无违规办学的不良记录。

4. 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并承诺对退役军人技能培训、就业服务等方面予以财力、物力、人力支持。按照规定执行财务管理制度,经费使用合法合规,账目清楚。

(二)省级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机构类)认定条件

1. 经工业和信息化、教育、科技、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农业农村等部门认定的各类省级以上双创示范基地、创业孵化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公办和民办企业实训基地等。

2. 平台(基地、园区)的性质、定位、发展方向明确,经各级政府或有关部门、高校批准成立,已实际开展运营满3年。负责平台(基地、园区)运营的单位应当为在云南省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平台(基地、园区)及其运营单位遵守法律法规,社会信誉良好,无违法违纪行为和未了结的司法纠纷。法定代表人等高级管理人员无不良信用记录。

3. 平台(基地、园区)总面积不低于3000平米,用于服务退役军人的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同时具备相应的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自申报认定之日起具有5年以上有效租期,产权清晰或租用合同明确,在使用期内不得变更用途。

4. 平台(基地、园区)应设立专门管理服务机构和办公场所,有15名及以上熟悉就业创业政策、经营管理经验丰富的全职管理服务人员(需提供社保合同及社保缴费记录),有20名及以上的创业导师团队,能为创业者提供完善的政策咨询、企业登记注册、各类扶持资金申请、商务、融资、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信息交流等方面服务。

5. 有健全的人、财、物等相关管理制度,具备科学规范的创业实体(孵化项目)进出评审、创业扶持、年度考核等管理服务台账。

6. 为入驻创业退役军人提供一定的场地租金和物管费用等方面的优惠扶持。对初创军创企业和孵化项目,能在场地、资金、人员、技术等准入条件方面给予适当倾斜支持。

7. 每年协议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保持在20家以上。入驻创业团队每年注册成为新企业数不低于5家,或每年有不低于5家团队获得投融资,园地带动或吸纳就业人数不少于300人。自平台(基地、园区)运营以来,在孵实体(项目)孵化成功率不低于50%,在孵实体(项目)到期出园率不低于60%,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

四、 认定程序

省级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申报认定工作按照发布通告、自主申报、实地评审、社会公示、公告授牌的程序实施。具体程序为:

(一)发布通告(6月上旬)

向社会公开征集省级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申报单位。

(二)自主申报(6月20日前完成)

申报单位按照《云南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评估标准》进行自评,自评分达90分以上者可准备申报佐证材料,并于6月20日前向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同时提交电子版、纸质版申报表(见附件1)、自评表(见附件2、附件3)和相关佐证材料复印件(申报佐证材料清单见附件4)。

(三)书面评审(6月30日前完成)

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从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组建的专家评审库中抽取10位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坚持同一尺度标准和公开公正原则分别对院校类、机构类申报单位开展书面评审,评审得分前4名进入现场答辩环节。

(四)现场答辩(7月17日前)

评审委员会按照《云南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评估标准》,对进入现场答辩环节的单位逐一量化打分。对拟确定对象开展实地考评,形成评审报告,确认评审意见。

(五)社会公示(7月19日前)

对拟确定的省级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名单,在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门户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发文公布确定名单。

(六)公告授牌(8月9日前)

对确定的省级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由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及相关部门认定,并共同授予“云南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标志牌,由省级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补助。省级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每次认定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仍符合相关条件的可重新参加申报。

五、 联系方式

联 系 人: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就业创业处 张苏

联系方式:0871-63649157(传真)

电子邮箱:jycyc316@163.com

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如安街56号

附件:

1.云南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申报表

2.云南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评估标准(院校类)

3.云南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评估标准(机构类)

4.云南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申报佐证材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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