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云南荣亦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7MA6MEEE288),法定代表人:保德瑢,住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永仁县环城南路财富广场。
2023年03月16日,举报人吕维康向永仁县行政审批局反映,因其身份证信息被冒用,在云南荣亦商贸有限公司被登记为监事。吕维康申请撤销其在云南荣亦商贸有限公司监事身份,并提交相应材料。我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予以受理和调查。
经查明,云南荣亦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3日由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设立。调查过程中调查人员与委托代理人刘永智及法定代表人、股东保德瑢均无法取得联系,经拨打该公司登记的电话显示为空号。前往该公司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永仁县环城南路无财富广场、无此幢房屋,现场未找到云南荣亦商贸有限公司。2023年4月25日,我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向社会公示了《关于云南荣亦商贸有限公司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情况公示》,至2023年6月8日公示期满, 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以上事实以举报人《撤销冒名登记(备案)申请书》《承诺书》《身份证挂失申报回执》及《接待报警案件三联单》《身份证遗失情况声明》、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为证。2023年6月19日,因当事人查无下落,我局通过永仁县人民政府网公告送达了《听证告知书》(永行审撤听字〔2023〕01号)。告知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拟作出撤销监事决定的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至2023年6月27日,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已构成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云南荣亦商贸有限公司吕维康监事身份。
如不服本撤销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于六个月内向永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永仁县行政审批局
2023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