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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仁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耕地撂荒和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通告

日期:2023年05月17日   作者:   来源:    点击:[]

为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守住耕地红线,坚决遏制耕地撂荒,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种植面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 号)、《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做好严禁耕地撂荒和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耕地撂荒。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弃耕撂荒一年以上的,不得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连续抛荒两年及以上的,由村集体责令承包方及时复耕或引导流转复耕;对既不自己复耕,又不愿流转复耕的承包农户,由村集体依法收回耕地重新发包。

二、坚决保持土地农业用途。

农村土地承包方撂荒其承包地,发包方(村民小组)在督促其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后仍不履行的,乡镇人民政府按规定指导村民委员会依法组织农户、合作社、企业等采取代耕、代种形式复耕,保持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坚决落实财政补贴政策。

坚决落实“谁种地、补贴谁”的财政补贴政策,对撂荒耕地的承包户,暂停发放该承包户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待复耕后再重新纳入补贴范围。严格按照“谁复耕、谁受益”的原则,利用撂荒地发展粮食生产的种植者享受粮食生产补贴政策。

四、坚决防止耕地“非粮化”。

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永久基本农田要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特别是保障水稻的种植面积。确保有田种粮、有好田种粮、有人种粮、有人管粮,不适合种植水稻的区域,要优先发展玉米、大豆等杂粮。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从事林果业以及挖塘养鱼、非法取土等破坏耕作层的行为,坚决防止耕地非粮化。

五、严格耕地用途管制。

坚决制止和纠正耕地“非农化”“非粮化”现象,对已经“非农化”“非粮化”能恢复种植粮食作物的,尽快恢复种植粮食作物,并同步实施耕地质量提升,确保耕地质量不下降;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非粮化”新增问题发生,任何单位或个人即日起不得在基本农田范围内建房、建窑、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不得在基本农田范围内种植苗木花卉草皮、种植水果等多年生经济作物或挖塘养鱼。对于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坚持农地农用、粮地粮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要严格用于粮食生产,特别要用于水稻生产,确保种植一季以上粮食作物。高标准农田项目区重点用于粮食生产,特别是保障水稻、大小麦、玉米、豆类、薯类等农作物种植面积。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食、蔬菜、油菜、糖料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

六、依法依规规范土地流转流程。

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工商资本流转土地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制度,强化租用农用地监管,防止发生耕地“非粮化”,对工商资本违反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大规模流转耕地不种粮食作物的“非粮化”行为,一经发现要坚决给予纠正,并立即停止其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七、坚持科学合理利用耕地资源。

耕地是粮食生产的根基。粮食土中生,有地斯有粮,确保粮食安全,必须处理好发展粮食生产和发挥比较效益的关系,不能单纯以经济效益决定耕地用途,必须将有限的耕地资源优先用于粮食及重要农产品生产。各乡镇要认真落实粮食生产和重要农产品保障底线目标任务,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科学合理利用耕地资源,探索粮经协同、粮烟协同、光伏粮食协同发展模式,切实提高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水平。

八、严厉打击破坏耕地行为。

严厉打击破坏耕地行为,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种植或安装违反法律规定及破坏耕地条件的作物和设施。对造成耕地环境破坏、影响农作物生长的单位和个人,相关部门要依法严肃处理,责令其恢复原种植条件;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严格动态监管监测。

各乡镇要认真履行耕地保护的主体责任,积极做好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工作,加大禁止耕地撂荒的摸排、监管力度,及时制止耕地撂荒、防止耕地“非粮化”行为。实行“五长治县”工作机制,压实乡、村、组、户、人属地责任,按照谁发包谁督促、谁承包谁负责,确保粮食生产面积、产量只增不减。加强动态巡查检查和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制止、整改,重大情况及时报告。要鼓励社会各界举报破坏损害耕地的行为。坚决遏制新增耕地“非粮化”行为,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种植违反法律规定及破坏耕地种植条件的作物。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部门依法严肃处理。

县人民政府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的举报。

县自然资源局:0878-6712309

县农业农村局:0878—6712640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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