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湿地保护、恢复,充分发挥湿地功能,促进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云南省渔业条例》等相关规定,决定在本县行政区内划定湿地禁建区、限建区、禁伐区、禁猎区、禁渔区、禁采区、禁牧区,规定湿地禁渔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将县境内万马河湿地保护小区、羊蹄江蜻蛉河流域湿地保护小区、永定河流域内长5公里以上、均宽10米的河流(自然湿地)划定为禁建区、禁伐区、禁猎区、禁采区,总面积1465.62公顷。
二、将县境内的万马河流域湿地保护小区、羊蹄江蜻蛉河流域湿地保护小区以及永定河流域内的人工湿地(8公顷以上水库),划定为限建区、禁伐区、禁猎区、禁采区,总面积为1968.92公顷。
三、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尼白租水库(人工湿地)、幸福水库(人工湿地)、维的水库(人工湿地)等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全年都为禁牧区。
四、禁渔区、禁渔期
(一)境内金沙江干流全长27公里为“十年禁渔”,即观音岩水电站永仁库区(永兴乡境内20公里,始于万马河门口,止于灰拱箐口);乌东德水电站永仁库区(永定镇境内7公里,始于界牌梁子,止于摸鱼乍箐口)。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常年禁渔,期限暂定为10年。
(二)万马河流域湿地保护小区、羊蹄江蜻蛉河流域湿地保护小区以及永定河流域的自然湿地(河流),每年的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为禁渔区(期)。
五、湿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禁建区、限建区范围内禁止占用湿地,国家重大项目、防灾减灾项目、重要水利及保护设施项目、湿地保护项目等除外。
(二)禁猎区内严禁一切非法猎捕活动。
(三)禁渔区(期)内严禁捕捞所有鱼类和水生动物(包括两栖动物);禁止销售、收购、加工在禁渔区(期)内捕捞的渔获物;常年禁止电鱼、毒鱼、炸鱼和使用“绝户网”等破坏渔业资源的行为,禁止制造、销售、宣传禁用渔具。
(四)禁采区内禁止采砂、采石、采(取)土、采矿、采挖泥炭、滥采野生植物等。
(五)禁止排放不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及其他污染湿地的废水、污水,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禁止规模化畜禽养殖;禁止投放、种植不符合生态要求的生物物种;禁止破坏湿地保护设施、设备;禁止乱扔垃圾;禁止制造噪音影响野生动物栖息环境;禁止开(围)垦、排干、填埋自然湿地,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确需占用或者征收湿地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七、县林草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务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州生态环境局永仁分局、县农业农村局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告规定,依法查处在湿地禁建区、限建区、禁伐区、禁猎区、禁渔区、禁采区、禁牧区和禁猎期、禁渔期、禁采期、禁牧期内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群众做好湿地保护相关工作,村民委员会应予以协助。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永仁县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