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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仁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规定湿地禁建区限建区禁伐区禁猎区禁渔区(期)禁采区禁牧区的通告

日期:2022年12月16日   作者:   来源:    点击:[]

为加强湿地保护、恢复,充分发挥湿地功能,促进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云南省渔业条例》等相关规定,决定在本县行政区内划定湿地禁建区、限建区、禁伐区、禁猎区、禁渔区、禁采区、禁牧区,规定湿地禁渔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将县境内万马河湿地保护小区、羊蹄江蜻蛉河流域湿地保护小区、永定河流域内长5公里以上、均宽10米的河流(自然湿地)划定为禁建区、禁伐区、禁猎区、禁采区,总面积1465.62公顷。

二、将县境内的万马河流域湿地保护小区、羊蹄江蜻蛉河流域湿地保护小区以及永定河流域内的人工湿地(8公顷以上水库),划定为限建区、禁伐区、禁猎区、禁采区,总面积为1968.92公顷。

三、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尼白租水库(人工湿地)、幸福水库(人工湿地)、维的水库(人工湿地)等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全年都为禁牧区。

四、禁渔区、禁渔期

(一)境内金沙江干流全长27公里为“十年禁渔”,即观音岩水电站永仁库区(永兴乡境内20公里,始于万马河门口,止于灰拱箐口);乌东德水电站永仁库区(永定镇境内7公里,始于界牌梁子,止于摸鱼乍箐口)。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常年禁渔,期限暂定为10年。

(二)万马河流域湿地保护小区、羊蹄江蜻蛉河流域湿地保护小区以及永定河流域的自然湿地(河流),每年的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为禁渔区(期)。

五、湿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禁建区、限建区范围内禁止占用湿地,国家重大项目、防灾减灾项目、重要水利及保护设施项目、湿地保护项目等除外。

(二)禁猎区内严禁一切非法猎捕活动。

(三)禁渔区(期)内严禁捕捞所有鱼类和水生动物(包括两栖动物);禁止销售、收购、加工在禁渔区(期)内捕捞的渔获物;常年禁止电鱼、毒鱼、炸鱼和使用“绝户网”等破坏渔业资源的行为,禁止制造、销售、宣传禁用渔具。

(四)禁采区内禁止采砂、采石、采(取)土、采矿、采挖泥炭、滥采野生植物等。

(五)禁止排放不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及其他污染湿地的废水、污水,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禁止规模化畜禽养殖;禁止投放、种植不符合生态要求的生物物种;禁止破坏湿地保护设施、设备;禁止乱扔垃圾;禁止制造噪音影响野生动物栖息环境;禁止开(围)垦、排干、填埋自然湿地,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确需占用或者征收湿地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七、县林草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务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州生态环境局永仁分局、县农业农村局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告规定,依法查处在湿地禁建区、限建区、禁伐区、禁猎区、禁渔区、禁采区、禁牧区和禁猎期、禁渔期、禁采期、禁牧期内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群众做好湿地保护相关工作,村民委员会应予以协助。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永仁县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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