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
永自然资决〔2023〕2号
相对人:永仁丽石石材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柏华
注册地址:云南省楚雄州永仁县城永武高速路入城段
2013年7月4日,永仁丽石石材工贸有限公司依法竞得YR2013—C—2号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永仁丽石石材工贸有限公司未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延期开工补充协议》约定,对YR2013—C—2号宗地进行动工开发建设,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之相关规定,特对永仁丽石石材工贸有限公司YR2013—C—2号宗地的闲置情况进行核查处理。
一、核查情况
2013年7月15日,永仁县国土资源局(即现在的永仁县自然资源局,下称“本机关”)与永仁丽石石材工贸有限公司签订CR5323272013007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电子监管号:5323272013B00165),将宗地编号为:YR2013—C—2,宗地面积29846㎡,坐落于永武高速公路连接线南侧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给永仁丽石石材工贸有限公司,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2013年8月31日前,合同约定竣工时间为2015年8月31日前。2017年6月30日,本机关与永仁丽石石材工贸有限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延期开工补充协议》,同意永仁丽石石材工贸有限公司延期开发建设,并约定开工时间为2018年6月30日前,竣工时间为2020年6月30日前。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延期开工补充协议》签订后,本机关对永仁丽石石材工贸有限公司多次进行催建,并告知了永仁丽石石材工贸有限公司造成土地闲置应承担的责任,但永仁丽石石材工贸有限公司一直未按约定时间开工建设。因永仁丽石石材工贸有限公司未按约定时间开工建设,本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对YR2013—C—2号宗地进行了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并于2020年4月24日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征缴土地闲置费128.3387万元。
《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下达后,永仁丽石石材工贸有限公司仍未进行开工建设。本机关按照法律规定依法履行了调查、书面告知听证权利等法定程序并应永仁丽石石材工贸有限公司申请召开了听证会。经核查,永仁丽石石材工贸有限公司自取得土地后未对YR2013—C—2号宗地启动开发建设,YR2013—C—2号宗地已达到《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情形。
此外,经核查,本机关依法对YR2013—C—2号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后,将案涉土地交付永仁丽石石材工贸有限公司,因案涉土地存在部分历史遗留问题,经双方协商一致,对延期开工时间另行约定。但永仁丽石石材工贸有限公司仍未按约定的延期开工时间进行开工建设,故本机关认定闲置原因系永仁丽石石材工贸有限公司自身原因。对于永仁丽石石材工贸有限公司提出的各项“政府原因导致闲置”的主张,永仁丽石石材工贸有限公司未就其主张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延期开工补充协议》《限期动工建设通知书》《调查笔录》《宗地现状建设测绘报告书》《行政执法现场(勘验)笔录》《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修建性详细规划图》等。
二、处理决定
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三十二条的约定,经2023年6月2日永仁县人民政府批准,本机关决定:
1.无偿收回YR2013—C—2号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2.请永仁丽石石材工贸有限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到永仁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交回土地权利证书。逾期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本机关将直接公告注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和土地权利证书。
如对上述行政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永仁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