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仁县人民政府
网站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永仁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及准备材料

日期:2022年06月15日   作者:   来源:    点击:[]

永仁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应当年满18周岁,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在永仁城区有稳定工作或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规定收入限制的无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

3.云南省籍居民在永仁县城区居住满1年以上的居住证明,且在永仁县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非云南省籍居民在永仁县城区居住满3年以上的居住证明,且在永仁县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居住时间和社会保险费的时限从申请之日止倒推计算。

4.收入限制标准:申请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4250元(含)。

5.无住房: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永仁城区无私有产权住房,未承租公租房或廉租房,且申请之日前3年内在永仁城区未转让住房。

6.住房困难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家庭,商铺不论面积大小视为有房(不含摊位)。

7.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无法确定监护人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

2.年龄不足18周岁的申请人。

3.申请之日前三年内在就业地或户口所在地有房产转让 、赠与、买卖行为的及离婚后婚前住房财产转移未满一年的(含自有住房或已购买商品房未取得产权证家庭)。

4.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已享受福利分房(含领取过建 房费)、已享受过房改福利政策的,已享受保障性住房含租赁补贴的。

5.县城规划区内已分配或已购买有预留住宅用地的家庭;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在永仁县内(含乡集镇)拥有商业用房的。

6.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合同制人员签订有劳务合同但 未备案、未缴纳社保医保的;城镇户籍灵活就业人员未缴纳社保医保的。

7.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不在县城规划区或营业执照无效的、私营企业法人的。

8.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资金大于10万元以上的;申请家庭成员为企业法人(负责人)的。

9.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拥有机动车辆价值超过10万元(含)以上的(车辆购置税发票为认定基数)。

10.申请人不配合有关部门对其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或不提供有关证明的。

申请办理程序和材料

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在规定的时限内到永仁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领取相应的申请书填写,申请人应根据填表说明及要求如实填写申请书的各项内容,并报到各相关部门审核盖章后备齐所需提交的材料在规定的办理时限内由本人或授权委托人交到永仁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审核公示。请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按规定的办理时限要求进行办理,逾期不再受理。

(一)住房困难情况书面申请书(要求A4纸打印),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到县住保中心领取)。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册,非永仁县户籍的需提供永仁县公安机关制发的《居住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三)已婚人员提供结婚证,离婚家庭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

(四)申请人在永仁城区现住房情况(租房协议或合同),居住地照片(内外各一张)。租房协议需县住建局房产股备案。

(五)残疾人员家庭需提供《残疾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六)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出具的工作、收入和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缴费证明,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需提供劳动合同及收入证明,劳动合同验原件收复印件。(适用于企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七)个体工商户需提供营业执照、税收缴纳证明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和自主创业人员)

(八)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拥有机动车的,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车辆购置税发票。

(九)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认为应提供的其它材料。如申请人所提供的以上材料不能足以证明申请家庭情况的,住房保障部门可以要求申请家庭提供补充材料。

以上规定材料属证明的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或合同、协议的,提供原件核对,并提交复印件。

办理地址:永仁县广场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楼住保中心

咨询电话:6716276

上一条:永仁县“小切口”整治民生领域保障房问题专项行动举报方式公示

下一条:永仁县2022年5月公租房轮候分配名册